JC-STAR義務化後仍可繼續使用海外製功率調節器 – 針對2027年電網代碼修訂的實務對策

✅ 粗略地說

  • 🔐 從2027年4月(超高壓)和同年10月(低壓小於50kW)的系統連接合約申請開始,獲得通訊和控制設備的JC-STAR★1將成為系統連接事實上的強制性要求(資料來源:自然資源和能源局“分散式電源的網路安全措施”)。
  • 🎯 目標是“使用IP通訊的控制設備”,包括電源調節器(PCS)、能源管理系統(EMS)、網關等。不包括面板和單元格本身(來源:自然資源與能源局電力 SWG 文件 5)。
  • 🌏 繼續使用海外製功率調節器的實際途徑,主要是採用國內OEM品牌取得★1的套件,或選擇海外製造商以自有名義取得的產品。閘道器分離和非IP化,需注意其在制度上的定位。
  • ⚖️ ★1 是一種自我聲明符合性方法,取得本身並不能保證完全的安全性。這就是為什麼人們認為設備選擇應該包括合約、擔保和供應鏈風險分配(來源:IPA JC-STAR 系統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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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介紹

本次將說明,即使在JC-STAR正式義務化的情況下,仍希望繼續使用海外製功率調節器(PCS, Power Conditioning System)的應對措施。

海外製功率調節器在價格競爭力或特定技術方面具有吸引力,實務上仍有許多希望繼續採用的聲音。
另一方面,隨著2027年電網代碼(系統連接技術要件)的修訂,對控制相關設備取得JC-STAR★1將成為系統連接的「通行證」。

因此,本文首先將透過原始資訊精確掌握何種內容將被義務化,然後整理出能夠合法繼續使用海外製功率調節器的選項,以及各自的法律與實務注意事項。
此外,制度本身的整體概況已在另一篇文章「什麼是分散式電源的網路安全對策?整理JC-STAR要求對太陽光發電、儲能電池、風力、燃料電池的影響」中進行了整理。
本文則在此基礎上,僅聚焦於「如何保留海外製產品」進行深入探討。
同時聲明,本文僅為一般資訊整理,並不推薦任何特定的規避手段。
由於制度的解釋可能隨今後的運營和通知而變化,建議針對個別案件,向主管的一般輸配電業者、IPA或專家進行確認。

首先精確掌握前提

在考慮對策之前,先確認義務化的輪廓。

JC-STAR 是資訊科技促進局(IPA)根據經濟產業省的政策營運的物聯網產品安全合規評估和標籤系統(資料來源:IPA JC-STAR)。
有等級★1至★4,其中★1為最低標籤,表示滿足共同基準要求(16項),★1和★2為自洽聲明方法,★3和★4為第三方評估和認證方法(來源:IPA JC-STAR 系統詳細資訊,IPA ★1 合格標準與評估程序)。
其中,★1是譜系互連的問題。
每個電源類別的應用時間分階段決定(來源:自然資源與能源局概述文件)。

太陽光・儲能電池方面,特高・高壓為2027年4月,低壓(50kW以下)為2027年10月。
風力為2027年4月(目前僅限定於閘道器的防火牆等進行早期適用),燃料電池為2028年4月(適用對象為使用PCS的形式)。
重要的是,規定的起點並非「連接日期(開始運營日期)」,而是「系統連接的合約申請」的時期(出處:概要資料)。
對於開發耗時較長的高壓案件,需要從2026年的設計・採購階段開始,就以適用產品為前提進行規劃。
關於既有設備,若在要求實施前已完成合約申請,則不追溯適用,可繼續運營(出處:概要資料)。

為何「海外製功率調節器無法直接使用」

這裏是對策的起點。

要求適用的對象並非發電設備一般,而是使用IP(網際網路協定)通訊的控制設備(出處:電力SWG資料5)。
功率調節器是接收輸出控制指令及進行遠端監控,並控制發電・充放電的核心設備。
因此,功率調節器正是處於要求核心的設備。
海外製功率調節器「無法直接使用」的原因,並非性能或國籍問題,而是該產品(或包含該產品的系統)未取得JC-STAR★1標籤這一點而已。
反過來說,即使是海外製硬體,只要由適當的主體取得★1,即可被認為能合法繼續使用。

因此,下一章將從「誰、以何種配置取得」這個角度,探討對策。

繼續使用海外製功率調節器的4種對策

對策A:採用國內OEM品牌取得★1的套件

最現實的選擇是這條路。

採用海外製造商的高性能硬體,由國內銷售・製造業者以「日本市場專用型號」取得★1,並以國內品牌名義供貨的套件。
此情況下,適用標籤以國內品牌名義交付,法規上應可順利進行系統連接。
優點是,在享受海外製造商的價格・技術優勢的同時,也能較容易地符合法規要求。

另一方面,實務上有兩點注意事項。

首先,匹配有麻煩。
IPA 的相容產品清單註冊為“已收購的國內品牌名稱和型號”,而不是海外製造商名稱,因此您必須始終檢查 IPA 的相容產品列表,以了解您計劃使用的實際飛機是在哪個品牌和型號下收購的(來源:符合 IPA JC-STAR 標準的產品清單)。

第二,供貨持續性與供應鏈的觀點。
OEM供貨容易受到代理商合約或供應商政策變更的影響,而且如後所述,重要基礎設施設備的供應鏈也涉及經濟安全保障的觀點。

對策B:選擇海外製造商以其自有名義取得★1的產品

另一種正規方法是,選擇海外製造商以其自有名義取得★1的產品。

★1是自我宣告方式,制度設計上海外製造商也可申請取得(出處:IPA JC-STAR 制度詳情)。
考慮到日本市場的規模,預計今後海外主要製造商將加強以自有名義取得認證的動向。
採用此途徑時,確認步驟也相同。

即使銷售資料上寫著「JC-STAR對應」,也還不夠,必須在IPA的適用產品列表中,將註冊號碼、對應設備、型號、有效期間、狀態與實際設備進行比對(出處:IPA 適用產品列表)。
此外,哪些製造商已取得認證的資訊會隨時變動,因此本文不列舉特定公司名稱。
請務必確認最新的IPA列表。

對策C:閘道器分離架構

作為技術上的工夫,有人提出將未取得★1的功率調節器與網際網路隔離,並在其前端設置已取得★1的EMS或閘道器作為「關卡」的配置。
這種想法本身,可以認為與要求適用於「使用IP通訊的控制設備」的制度架構相符。
實際上,對於風力發電,目前僅限定於閘道器的防火牆等進行早期適用,也採取了掌握通訊要點的思路(出處:概要資料)。

不過,此配置有兩點重要的注意事項。

第一,法規上的定位。
根據資源能源廳的整理,即使是適用範圍外的設備,若具備對發電等設備的控制功能,或在未透過閘道器等設備的情況下與主要構成產品連接,則可能被視為要件化的對象(出處:電力SWG資料5)。
也就是說,僅透過軟體設定停止通訊的功率調節器,可能無法被認定為適用範圍外。

第二,單點故障(SPOF, Single Point of Failure)問題。
將控制集中於一台閘道器,該台設備的故障將直接導致整個系統的控制停止。
因此,此配置不僅在理論上的合法性,在當局的解釋和冗餘設計方面,都需要慎重考慮。

對策D:僅限非IP・序列通訊專用配置

更進一步的選擇是,選擇不具備IP通訊功能,僅透過Modbus等序列通訊運作的功率調節器。

由於要求適用於IP通訊產品,因此若為純粹的非IP設備,則有機會被視為★1義務化的對象外。
不過,此途徑往往會增加實務成本。
由於無法進行遠端韌體更新(OTA, Over-the-Air),因此每次發生故障或漏洞時,都需要現場作業,導致O&M(運營維護)成本增加。
此外,據說部分海外製造商將雲端連接作為長期保固的條件,若如此,刻意採用非IP運營可能會導致無法獲得保固的風險。
從確保安全的觀點來看,即使改為非IP,網路安全對策也並非不再需要,物理存取管理和維護時的運營管理仍是必要的。

既有設備・更換與「例外措施」

在希望繼續使用海外製功率調節器的情況下,實務上特別成為問題的是既有設備的機器更換。

既有設備若在要求實施前已完成合約申請,則不追溯適用;但若在2027年4月以後更換IP通訊設備,原則上要求更換的設備必須是取得★1的產品(出處:概要資料)。
而且,即使只是更換故障的一台設備,也可能因與既有設備的相容性問題,而需要廣泛更換其他設備。
若發生此「過度負擔」的情況,則設有例外的過渡措施。

具體來說,該方法涉及在與當地一般輸配電運營商單獨協商後,以規定的格式提交計劃(來源:摘要材料)。

計畫書至少需要包含以下三點。

第一,當時難以更換為取得產品的理由(過度負擔的具體內容)。
第二,在說明廣泛的更換或再功率化執行預定年份後,最終將所有更換對象設備皆改為取得產品。
第三,在此之前,採取一定的網路安全對策。

這並非「免除更換」的制度,而是理解為「在說明理由、承諾將來適用時期、並採取過渡期間的替代措施」的條件式過渡管理。
若要繼續使用既有設備的海外製功率調節器,事先備妥包含此例外措施的更新計畫,將是實務上的準備。

律師觀點 – 將設備選定納入「合約」

決定繼續使用海外製功率調節器,既是技術選定,同時也是合約與風險分配的問題。

第一,適用性聲明保證。
在EPC(設計・採購・建設,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合約或設備買賣合約中,應在合約中明確規定對應設備已取得JC-STAR★1,以及透過哪個註冊號碼・型號進行確認。

其次,是關於標籤失效時的處理。
IPA的符合產品清單中,除了有效之外,還預想了失效猶豫、失效、自主撤回、取消等狀態(出處:IPA 符合產品清單)。
在交貨後標籤失效或被取消時,需要預先制定責任分擔和替代設備提供的條款。

第三,OEM供貨的持續性。
若採取對策A,國內品牌供貨是否持續,或在供應商變更時適用性是否維持,是案件的生命線。

第四,供應鏈與經濟安全保障。
對於作為重要基礎設施的電力系統中的控制設備,除了JC-STAR的適用性外,在補助金要件、政府採購・重要基礎設施相關的安全保障論點也可能涉及(出處:電力SWG資料5)。
採用海外製,特別是特定國家的硬體時,建議包含此觀點在內,進行整理以便向贊助商或貸款方說明。

實務檢查表

最後,為希望繼續使用海外製功率調節器的業者整理現階段應採取的步驟。

第一,設備盤點。
確認預計採用或正在使用的PCS・EMS・閘道器是否進行IP通訊,以及其型號是否刊載於IPA的適用產品列表中。

第二,倒推觸發點。
對於高壓設備,需仔細審查是否能在2027年4月前完成合約申請,或者是否需要切換至適用產品。

第三,查詢OEM結構。
採用海外製造商產品時,需向代理商查詢以此產品為基礎的國內品牌之適用情況,並與IPA列表的註冊名義進行比對。

第四,準備更換・例外措施。
對於既有設備,預見將來故障更換時可能難以取得適用產品,因此需考慮與當地一般輸配電業者諮詢並提交計畫書的必要性。

第五,反映於合約。
將適用性聲明保證、標籤失效時的對應、供貨持續性、供應鏈安全保障的說明,納入EPC・買賣・O&M・金融等各項合約中。

總結

隨著2027年電網代碼的修訂,JC-STAR★1將成為系統連接的實際通行證。
然而,這並非「海外製功率調節器將無法使用」這樣簡單的問題。

由於要求適用於使用IP通訊的控制設備,因此透過國內OEM品牌取得或海外製造商自行以自有名義取得,被認為仍有合法繼續使用海外製硬體的途徑。
另一方面,閘道器分離或非IP化,在當局的解釋以及維護・保固方面存在相當大的風險,不應輕易視為「規避管制的漏洞」。

最終起作用的是,在IPA的適用產品列表中確認到型號單位,以及將適用性、失效、供貨持續性、安全保障納入考量的合約設計。

選擇繼續使用海外製是完全可行的。

正因如此,我們認為應從制度的起點「合約申請」時期開始倒推,並著手將設備選定納入合約與資本政策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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