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这次,我想讨论一下自主调度,具体来说,自主调度系统在电网使用中的演变和现状,以及未来的前景。
自我调度系统是作为《电力业务法》放松管制的一部分而引入的,并且随着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后续发展而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近年来,偏离该系统目的的实际使用情况已经显现,2024年2月将实施大幅收紧监管措施。
下面,我们将阐述该系统的演变、对企业活动的影响以及未来的挑战。
自助交通系统的法律地位
自行调度系统是《电力事业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5 项(同一条第 (b) 项)定义的“连接供电”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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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商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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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下列各款用语的含义,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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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连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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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用于电力事业的发电等电力设施(以下简称“非电力事业电力设施”)以外的发电等电力设施(指发电电力设施和储电电力设施;下同)(以下简称“非电力事业电力设施”)中,从维护、运营该电力设施的其他人(包括由经济产业省条例规定的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维护、运营的非电力事业电力设施)接收与发电或放电相关的电力的人,同时在接收电力的地点以外的地点向该其他人供应该其他人事先要求的电量(仅限于满足该其他人或经济产业省条例规定的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的需求的电量)。
(六)“运输服务”是指中转服务和接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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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托付是将“他人”解释为“自己”而建立的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拟制。
这个虚构的系统使发电公司能够将其自己的发电设施产生的电力输送到偏远地区的自身需求点。
制度和法律背景的变化
制度实施背景
自我调度系统是 20 世纪 90 年代电力行业放松管制趋势的一部分。
最初,该系统针对的是拥有内部发电设施的企业,例如大型工厂,目的是有效利用电网。
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后,在电力供需紧张的背景下,自给自足系统的重要性得到了再一次肯定。
在此期间,经济产业省通过电力系统委员会(现为输电运营商跨区域协调促进组织)寻求明确自行调度的运营规则。
与可再生能源政策挂钩
《电力公司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特别措施法》(FIT法)于2012年颁布,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普及。
根据《上网电价法案》,可再生能源发电公司普遍采用上网电价制度,但自我调度被定位为一种替代选择。
滥用制度和加强监管
自2020年左右以来,为避免可再生能源附加费而使用自转的情况有所增加,并且已经出现了偏离系统目的的情况。
具体来说,以下方法被认定为存在问题:
租赁自调度:从他人租赁发电设备并自行调度的方式
大量电力接收和自行调度:公寓大楼等的管理协会批量购买电力并将其分配给每个单元的方法。
这些方法扩大了《电力事业法》中“自身”的范围,是否属于过度解释引发了法律问题。
2024 年的监管和法律影响
修正案概述
2024年2月12日,经济产业省修改了《自行托运指南》,加强了自行托运的要求。
主要变化如下:
发电设备所有权要求:从第三方转让或租赁的发电设备不符合自行托运的条件。
对电力终端用户的要求:向需求地点内无密切关系的其他人供应电力,不属于自行调度范围。
法的影响
根据此次修改,以前的租赁自行派遣制和一次性收款自行派遣制原则上不再被允许。
从法律角度看,对“自身”的解释更加严谨,明确了《电力事业法》第17条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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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托运等的义务)
第十七条 (1)一般电力输配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其服务区域内提供转运服务(转输服务的情况,仅限于用于零售电力事业、一般电力输配电事业、配电事业、特定电力输配电事业的电力,或经济产业省令所规定的第2条第1款第5项(b)规定的连接服务的电力;下一条第1款也相同)。
2. 输配电企业不得拒绝在其服务区域内提供电能调节供应,除非存在提供此类调节供应可能需要保证过剩供应能力的风险,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理由。
3.一般输配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最后供电或拒绝向偏远岛屿等地区供电。
4. 当维护和运营或打算维护和运营发电等电力设施的人要求综合输配电业务运营商将该发电等电力设施电气连接到该综合输配电业务运营商维护和运营的电力线路时,综合输配电业务运营商不得拒绝该连接,除非存在该发电等电力设施可能对该电力线路的功能造成电气或磁场干扰的风险,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理由。
5. 通用输配电公司必须妥善、及时处理最后保证供电或偏远岛屿供电当事人(包括希望从该通用输配电公司获得最后保证供电或偏远岛屿供电的人,但不包括电力公司人员)对该通用输配电公司的最后保证供电或偏远岛屿供电业务方式、或与该通用输配电公司的最后保证供电或偏远岛屿供电有关的费用和其他供电条件的投诉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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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此次修订是以行政指南的形式进行的,但其本质上将作为《电力事业法》的解释指南,因此可能会对法院的法律解释产生影响。
对商业活动的影响和法律风险
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影响
正在考虑基于自我调度的商业模式的可再生能源运营商可能会被迫重新考虑他们的商业计划。
特别是采用租赁自运系统的运营商可能需要考虑在未来转让其发电设施的所有权或改变其业务结构。
此外,由于商业计划的变化,可能需要根据《电力商业法》重新提交通知并获得许可证和许可。
对住宅小区管理协会等的影响
一直使用自运批量电力接收系统的公寓大楼和其他建筑物可能需要改变其电力采购方式。
从法律上来说,可能需要审查管理协会与各个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与电力公司签订新的合同。
对电力公司的影响
对于一般输配电公司而言,因自行调度而导致收入减少的风险将会降低,但他们很可能需要修改输电供应条款和条件,并审查自行调度的筛选标准。
此外,还可能需要根据《电力事业法》第18条的规定申请变更输电服务条款和条件,以及根据同一法律第23条的规定申请变更输电服务等业务规定。
未来的法律挑战和前景
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保持一致
在加强自我调度制度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其对可再生能源普及的影响。
尤其是与《FIT法》和《关于促进能源供应公司使用非化石能源和有效利用化石能源原材料的法律》(《先进能源法》)的兼容性似乎是一个问题。
与电力体制改革衔接
关于自我调度制度的加强,似乎有必要明确其与电力体制改革中正在实施的配电业务制度和集中器制度的关系。
特别是,我们认为需要考虑配电公司应如何处理自我调度以及当涉及聚合商时谁承担法律责任。
应对新的电力交易形式
新的电力交易形式开始出现,例如利用区块链技术的 P2P 电力交易。
预计将需要建立有关这些新技术与自助交付系统之间关系的法律框架。
与国际趋势相协调
考虑到欧美类似系统的趋势以及国际能源政策趋势,有必要重新考虑日本自轮系统的结构。
特别是,可能会出现与欧盟指令的一致性以及与国际气候变化措施的协调性的问题。
概括
如上所述,自转系统在电力自由化和可再生能源普及的背景下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滥用该系统的案例的出现导致2024年监管力度加强。
此次强化管制将加强《电力事业法》的解释,明确“自行”的范围,预计将对企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从历史情况来看,自给自足系统无疑将成为能源政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项制度,其法律框架的形成将对日本的能源转型和实现可持续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我希望公共和私营部门都能继续努力寻找最佳形式,而不是假设当前的监管状况是自我交付的最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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