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這次,我想探討一下自主調度,特別是電網自主調度系統的發展歷程和現狀,以及未來的發展前景。
自調度系統是《電力業務法》放鬆管制的一部分而引入的,隨著再生能源政策的後續發展,該系統變得越來越重要。
然而,近年來,實際使用中出現了偏離系統目的的情況,因此將於 2024 年 2 月實施更嚴格的監管。
下面,我們將解釋該系統的演變、其對企業活動的影響以及未來的挑戰。
自駕遊系統的法律地位
自運系統是《電力事業法》第2條第1款第5項(同條第(b)項)所定義的「連接供電」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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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業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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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下列所列術語的涵義,應依各項規定執行:
…
5. 連接電源:指以下方面:
…
(b)從另一方接收用於電力業務的電力設施(以下簡稱「非電力業務用電設施」)的電力的人(該電力設施並非指發電設施和儲能設施;以下同義),同時在接收電力的地點以外的地點,向該方預先申請的電力供應(限於滿足該另一方規定或與該另一方有密切關係的人的用電需求的電力需求由經濟
(六)「運輸服務」指轉運服務及銜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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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寄託是一種將「他人」解釋為「自己」的體系。
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可以被視為一種法律虛構。
這種虛構的機制允許發電公司將自己發電廠產生的電力輸送到偏遠地區的用電點。
制度和法律背景的變化
系統引入背景
自寄售制度是在 1990 年代電力產業放鬆管制趨勢的一部分而引入的。
最初,該系統面向擁有私人發電設施的企業,例如大型工廠,旨在有效利用電網。
2011 年東日本大地震後,在電力供需緊張的背景下,自轉系統的重要性再次得到證實。
在此期間,經濟產業省(METI)試圖透過電力系統委員會(現為輸電業者跨區域協調組織)明確自主轉移的操作規則。
與再生能源政策的關係
為促進再生能源的普及,2012年頒布了《電力企業從再生能源採購電力的特別措施法》(FIT法案)。
根據《上網電價補貼法案》,再生能源發電公司通常採用上網電價補貼制度,但自主調度也被定位為替代方案。
濫用制度和加強監管
自 2020 年左右以來,人們為了避免繳納可再生能源附加費而選擇自駕出行,這種情況有所增加,並且出現了一些偏離系統目的的情況。
具體而言,以下方法被認為有問題:
租賃自主調度:一種從另一方租賃發電設備並進行自主調度的方法。
集中電力接收和自主調度:公寓大樓等的管理協會集中購買電力並將其分配給每個單元的系統。
這些方法擴大了《電力業務法》中「自身」的範圍,並引發了關於這是否屬於過度擴張的法律問題。
2024年更嚴格的監管和法律影響
修正案概述
2024年2月12日,經濟產業省修訂了《自寄售指南》,收緊了自寄售的要求。
主要變化如下:
發電設備所有權要求:從另一方轉讓或租賃的發電設備不符合自寄售資格。
其他對電力終端使用者的要求:向需求地點內與需求地點沒有密切聯繫的其他使用者供電,不受自營配售的限制。
法的影響
由於這項修正案,以前那種租賃型自助調度和一次性收款型自助調度原則上不再被允許。
從法律角度來看,「自身」的解釋更加嚴格,電力經營法第十七條的適用範圍也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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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寄售等的義務)
第十七條 (1) 一般電力輸配電公司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在其服務區域內提供輸電服務(在輸電服務的情況下,僅限於用於零售電力業務、一般電力輸配業務、電力分配業務或特定電力輸配業務的電力,或與第二條第一款第五項(b)所列經濟條例服務相關的電力,亦列具體省第一款經濟條例適用)。
(2)一般電力輸配電公司不得拒絕在其服務區域內提供可調節的電力供應,除非存在為提供這種可調節的電力供應而必須確保過剩供應能力的風險,或者除非有其他正當理由。
3. 一般電力輸配企業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向最後供電地點或偏遠島嶼等地供電。
4. 當維護和運營或打算維護和運營發電設施等電力設施的個人請求一般電力輸配公司將該發電設施等電力設施與一般電力輸配公司維護和運營的電力線路進行電氣連接時,一般電力輸配公司不得拒絕該連接,除非存在發電設施等電力設施可能對電力線路的功能造成電磁幹擾的風險,或者存在其他正當理由。
5. 一般電力輸配電公司必須妥善及時地處理來自最後供應或偏遠島嶼供應的交易對手方(包括打算從該一般電力輸配電公司獲得最後供應或偏遠島嶼供應的人,但不包括電力公司)的投訴和詢問,這些投訴和詢問涉及該一般電力輸配電公司的最後供應或偏遠島嶼供應業務的方式,或偏遠島嶼供應與該國供應的最後一個電力供應或偏遠島嶼供應業務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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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項修正案是以行政指導方針的形式作出的,但它本質上將作為《電力業務法》的解釋指導,因此也可能對法院的法律解釋產生影響。
對業務活動和法律風險的影響
對再生能源企業的影響
那些一直考慮採用自主調度商業模式的再生能源營運商,很可能將被迫重新考慮他們的商業計劃。
特別是,使用租賃自寄存服務的企業未來可能需要考慮轉移其發電設施的所有權或改變其商業模式。
此外,由於業務模式的變化,可能需要根據《電力業務法》重新提交通知並獲得許可證和許可。
對公寓大樓管理協會等的影響
一直以來使用大宗電力接收和自配電力系統的公寓大樓和其他物業可能需要改變其電力採購方式。
從法律角度來看,可能需要審查管理協會與每位業主之間的合約關係,並與電力公司簽訂新的合約。
對電力公司的影響
對於一般的電力輸配公司而言,雖然自主調度導致收入減少的風險會降低,但它們可能需要修改輸電供應條款和條件,並審查自主調度的評估標準。
此外,根據《電力事業法》第18條,變更運輸服務條款和條件可能需要申請批准;根據該法第23條,變更運輸服務業務規則可能需要申請批准。
未來的法律挑戰與前景
與再生能源政策的一致性
關於收緊自給自足交通系統的問題,我認為有必要考慮它將對再生能源的普及產生的影響。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與《上網電價補貼法案》和《促進能源供應公司使用非化石能源和有效利用化石能源原料法案》(先進能源法案)的一致性將是一個問題。
與電力系統改革的聯繫
關於加強自主調度系統,似乎有必要明確其與配電業務系統和聚合商系統的關係,這兩個系統都是作為電力系統改革的一部分而實施的。
我們認為,尤其需要考慮配電公司如何處理自主調度,以及當涉及聚合商時,誰應承擔法律責任。
應對新型電力交易
新的電力交易形式正在湧現,例如利用區塊鏈技術的P2P電力交易。
預計有必要建立一個法律框架,以規範這些新技術與自寄售系統之間的關係。
與國際趨勢保持一致
鑑於歐洲和美國類似體系的發展趨勢以及國際能源政策趨勢,有必要重新考慮日本自發性運輸體系的性質。
尤其可能出現與歐盟指令的一致性以及與國際氣候變遷措施的協調性方面的問題。
概括
如上所述,自轉式發電系統在電力自由化和再生能源普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於出現了濫用該系統的案例,2024 年加強了相關規定。
加強監管將收緊對《電力業務法》的解釋,明確「自身」的範圍,預計將對企業活動產生重大影響。
鑑於迄今為止的歷史,毫無疑問,自主調度系統是能源政策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系統,其法律框架將對日本的能源轉型和永續社會的實現產生重大影響。
我們希望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繼續努力尋找最佳形式,而不是認為當前的監管狀況是自我寄存的最終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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