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附加費審查的法律查核-上網電價補貼政策是否可以調整?資金缺口如何彌補?

✅ 粗略地說

📌政治聲明與法律現實之間存在差距——首相高市亮司和經濟產業大臣赤澤一郎談到“審查上網電價補貼”,但法律可行性有限。 ⚖️對已認證上網電價補貼價格進行追溯性修改存在很高的違憲風險-《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中有相關修正條款,但有可能侵犯財產權和違反信託保護。 💰降低上網電價補貼與財政資源損失的兩難困境-如果在維持上網電價補貼價格不變的情況下降低上網電價補貼,每年將出現數兆日圓的財政缺口。 🎯最有可能實現的措施是收緊對新專案的限制-加強對不營運專案的取消、提高認證標準、優先考慮扶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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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介紹

這次,繼首相高市和經濟產業大臣赤澤就審查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發表講話之後,我們將從法律角度組織討論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

2025 年 11 月,高市首相在眾議院全體會議上表示,「我們將考慮未來的技術進步和徵收此類附加費的必要性,研究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的性質」( 《太陽能雜誌》,2025 年 11 月 20 日)。
經濟產業大臣赤澤也表示,他將「重新審視扶持目標並研究集中投資」。

然而,政治言論與法律制度的現實之間似乎存在著巨大差距。
在本文中,我將從從事再生能源法律事務的律師的角度探討以下問題:
我們將從法律角度審查四個問題:1)改變徵費單價的可能性;2)改變已批准的上網電價的可能性;3)財政資源短缺問題;以及4)透過減少已批准的項目來降低徵費。

先修知識:上網電價補貼制度和稅費的基本架構

FIT系統結構

FIT 系統(上網電價補貼系統)於 2012 年 7 月依據《促進再生能源電力利用特別措施法》(以下簡稱《再生能源法》)啟動。

該系統的關鍵特點,在認證時確定的採購價格(FIT 價格)原則上在合約期限內(通常為 20 年)保持不變
據信,該系統旨在確保企業業務的可預測性,並使企業能夠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

徵稅計算機制

再生能源發電促進附加費(以下簡稱「再生能源附加費」)是電力公司在電費帳單中增加的一項費用,用於彌補其購買再生能源電力時產生的成本。

計算公式如下

徵費單價 = (購置成本 - 可避免成本 + 管理成本)÷ 預計售電量

2025 財政年度的徵收費率定為3.98 日圓/千瓦時經濟產業省,2025 年 3 月 21 日)。
這是該系統推出以來的最高金額,對於一個普通家庭(每月用電量 400kWh)來說,每年大約需要花費 19,100 日元。

關鍵在於徵費單價與總購買成本之間存在依賴關係
換句話說,可以說,這種結構使得除非購買成本發生變化,否則徵稅單位價格本質上無法改變。

第一個討論點:是否有可能直接降低徵費單價?

法律框架

《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規定,徵收單位價格應「由經濟產業大臣在相關財政年度開始前,依照《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經濟產業省,2025年3月21日)。

對單價變動的限制

從上述計算公式可以看出,為了降低徵費單價,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降低採購成本-降低 FIT 價格或減少採購金額
可避免成本增加-批發電力市場價格上漲(政策不可控)
電力銷售量增加-電力消費擴張(難以刺激需求)

除非總購買成本保持不變,否則在現行製度下任意降低徵稅「單價」被認為是極其困難的
從政治角度來看,如果不採取實際措施,例如在法律和數學上降低採購成本,就不可能實現「降低徵稅」的目標。

第二個爭議點:是否可以追溯更改已核准的 FIT 價格?

原則:認證時價格固定

FIT 系統的可信度是基於這樣一個基本原則:一旦一個專案獲得認證,其購買價格就不會改變

這項原則不僅僅是一項政策考量,被認為是根植於憲法第 29 條所保障的保護財產權和保護信託的法律基礎原則
已獲批准專案的營運商已根據批准時的上網電價制定了商業計劃,從金融機構獲得了貸款,並正在進行資本投資。

特殊變更條款的存在:《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第3條第11款

事實上,《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中有一項條款允許對已批准項目的採購價格進行追溯性修改

《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如下:

“當價格或其他經濟狀況出現或可能出現重大波動時,經濟產業大臣如認為特別必要,可修改採購價格和採購期限。”

該條款的存在已在證券報告等文件中被揭露為風險問題( Ichigo Gree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2023 年 9 月 28 日,第 78 頁)。

第11款的實質適用性

然而,這項規定對申請條件的要求非常高

申請要求的嚴格程度

  1. 根據經濟產業省自然資源能源廳的說法, 「價格和其他經濟狀況的顯著波動」是指「快速通貨膨脹、通貨緊縮或滯脹等特殊情況」。
  2. 「當被認為特別必要時」 ——諸如「減輕公眾負擔」之類的簡單理由並不符合要求。

實際觀點:證券報告指出,「我們認為採購價格和採購期限發生此類變化的可能性相當有限」( Ichigo Gree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2023 年 9 月 28 日,第 80 頁)。

因變更審批申請而導致的價格變動

除第 11 條規定外,FIT 價格可能會因業者本身的行為而改變。
如果您需要申請如下所述的變更認證,屆時將適用(通常較低的)FIT 價格(很容易理解!可再生能源)。

  • 如果太陽能電池的總輸出增加 3kW 或以上,或增加 3% 或以上。
  • 如果總產量下降20%或更多
  • 如果需要重新簽訂連線協議

這些並非“系統單方面做出的改變”,而是“企業自己選擇的新認證”。

法律風險:如果援引第11條

如果政府援引第 11 條並採取措施追溯降低已批准項目的上網電價,則可能會出現以下法律風險。

1. 侵害財產權的風險(違反憲法第 29 條)認證時的 FIT 價格是一種法律地位,對業者俱有財產價值。
在不符合「價格和其他經濟狀況發生重大波動」這項要求的情況下降低價格,可能被視為侵犯財產權而未給予公正補償。

② 違反保護信任原則的風險
作為行政法的一般原則,當行政機關對其曾經授予的法律地位作出不利改變時,必須權衡重大的公共利益需要與對經營者的信任。
在「通貨膨脹迅速等特殊情況」尚未出現的情況下,人們認為沒有理由推翻已經進行巨額投資的企業的信任。

③ 證明該要求適用的舉證責任 「價格和其他經濟狀況的重大波動」這項要求非常抽象,如果其適用性在訴訟中受到質疑,舉證責任很可能落在政府身上。

結論:雖然《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第3條第11款有法律依據,但其實施要求極為嚴格,如果實施,極有可能招致違憲訴訟
我們必須指出,這種做法的可行性極低

第三點:減稅與財政赤字的兩難困境

困境的結構

這就是問題的核心。

  • FIT價格不變→ 購置成本不變 →稅金不變
  • 降低稅額→ 與採購成本產生差額 →需要從其他方面彌補差額

根據經濟產業省2025年3月21日發布的數據, 2025財年的採購成本預計約為4.854兆日圓。如果將徵收稅率降低1日圓/千瓦時,每年將造成約7,700億日圓的財政缺口。

融資方案

方案一:從一般帳戶支付補償
這是最直接的方案,但也是財政部最不願意看到的方案。
再生能源附加費的一個主要優點是可以在一般帳戶之外(資產負債表外)收取
將其納入一般帳戶將直接影響未償政府債券餘額和財政赤字數據,因此政治阻力被認為非常高

方案二:設立新基金
據報導,政府已開始探索新的融資方案,例如「能源與氣候基金」( 《太陽能雜誌》,2025 年 11 月 20 日)。
然而,可能會有人批評說,這只是“換了個名字的國家負擔”,並沒有真正減輕負擔。

方案 3:將負擔轉嫁給電力公司
理論上,也可以要求電力公司(最終是消費者)透過將其添加到輸配電成本中來承擔負擔。
然而,這最終會以更高的電價形式轉嫁給消費者,因此被認為與「降低稅費」的政治訴求不符。

結論:降低稅費和確保財政資源被認為是一種權衡關係,這種關係在法律和財政上很難協調
所有這些選項都面臨著巨大的政治阻力,被認為不太可能實現。

第四點:透過「減少」已認證案件來降低稅費。

轉變思維方式:減少病例數

如果在法律和政治上難以改變已認證的上網電價,一種可能的方法是透過減少認證項目的數量來遏制未來購置成本的成長

這種方法的法律優勢在於,它不直接針對已確立為既得權利的認證案例,而是針對新案例和尚未實施的案例,從而更容易避免援引第 11 條所帶來的違憲風險。

法的手段

① 嚴格執行開始營運的最後期限
根據將於 2022 年 4 月生效的認證到期制度,在獲得 FIT 認證後一定時間內(原則上太陽能發電為三年)未開始運營的項目將失去其認證(可以理解!可再生能源)。

由於該制度的嚴格執行,據報道,到 2024 財年,約有4.2GW 的非營運項目將到期( PVeyeWEB )。
未來,由於寬限期縮短和例外條款更加嚴格,很可能還會出現更多到期的情況。

法律問題
如果營運啟動延遲是由於運營商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例如併網延遲或獲得許可證和許可的延遲,則撤銷令的合法性可能會受到質疑。

② 收緊新的認證標準
經濟產業大臣赤澤提出的政策是“優先支持以區域共存為目標的技術引進”,這被解讀為新認證的區域共存要求將會收緊

具體而言,可以加強以下要求:

  • 有義務記錄與當地居民達成的協議
  • 擴大環境評估範圍
  • 加強對景觀條例和《自然公園法》一致性的檢查

法律問題
如果要求過於嚴格,可能會有效地阻礙新進入者,並與上網電價補貼制度促進再生能源引進的初衷相悖。

③ 重點關注支持目標
經濟產業大臣赤澤表示:「我們將考慮如何提供支持,考慮到傳統太陽能發電成本降低的進展,並將重點支持引進鈣鈦礦等下一代太陽能電池以及旨在實現區域共存的屋頂安裝」( 《太陽能雜誌》,2025年11月20日)。

這被認為代表著一項政策轉變,該政策將限制新的上網電價補貼政策適用於已經實現經濟獨立的傳統太陽能發電,並將支持轉向下一代技術

法律觀點:這個方向與上網電價補貼制度的初衷——「促進再生能源的經濟獨立」——一致,並被認為具有較高的法律合法性。

實際運動

2025 年的上網電價補貼制度改革將使 10kW 或以上的屋頂太陽能發電獲得優惠收購價格,而地面安裝的太陽能發電基本上將受到不公平待遇(經濟產業省,2025 年 3 月 21 日)。

這被視為「優先考慮受助者」政策方向的具體落實。

結論:透過減少已認證案件來降低稅費被認為是法律上最可行的方法
但是,它對已批准項目的適用有其局限性,而且其效果需要中長期才能顯現。

法律可行矩陣

目前的分析可以總結如下:

措施 法的可能性 政治障礙 可行性 效果出現的時間
直接降低徵費單位價格 × 困難(計算公式的結構限制) 極低
第 11 條規定下的價格變動 △ 法律依據,但要求嚴格 極高 極低 即時
來自一般帳戶的補償 ○ 可能 極高 即時
更嚴格的新認證 ○ 可能 中長期
加強取消不活躍項目 ○ 可能 極高 短期至中期
支援目標的優先排序 ○ 可能 中長期

律師視角:未來前景

政治言論與法律現實之間的差距

雖然高市總理和經濟產業大臣赤澤最近關於「重新審議徵稅」的言論可以被理解為一種政治呼籲,但從法律可行性的角度來看,這些言論被認為非常有限

「降低稅費」這一說法在公眾中很受歡迎,但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 援引第11條(要求的適用性問題和違憲風險)
  • 一般帳戶的巨額補貼(難以維持財政紀律)
  • 新項目大幅減少(效果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顯現)

企業應注意的幾點

身為再生能源企業營運商,我們認為今後應牢記以下幾點。

1)變更審批申請的風險管理
涉及改變輸出或重新簽訂連接合約的變更需要申請變更審批,並且存在適用新的(更低的)上網電價的風險。設施變更計劃需要仔細考慮。

② 遵守投產期限
對於尚未投產的項目,嚴格管理投產期限至關重要。建議儘早識別併網和審批延誤的風險,並在必要時考慮諮詢經濟產業省或申請寬限期。

3)滿足與當地社區共存的要求
對於新項目而言,滿足與當地社區共存的要求,例如記錄與當地居民達成共識的過程以及加強環境考慮計劃,預計在未來將變得越來越重要。

4. 關注下一代技術
我們應該繼續收集有關下一代技術(如鈣鈦礦太陽能電池海上風電)投資機會的信息,這些技術正在獲得優先政策支持。

⑤ 監控觸發第11條的風險
理論上,因第11條而進行價格調整的可能性並非為零。然而,當前的經濟狀況是否構成「快速通貨膨脹等特殊情況」尚存疑問,實際上,這種可能性被評估為「相當有限」。

預期未來情景

作為一名從事再生能源法律事務的人員,我預測未來會出現以下情況:

短期的(1~2年)

  • 所謂“審查”,實際上主要集中在收緊對新項目的限制。
  • 加快非營運項目認證到期速度
  • 對社區共存的更嚴格要求提高了新認證的門檻。
  • 援引第11條的可能性極低

中期的(3~5年)

  • 從傳統太陽能發電轉向下一代技術的趨勢正在加速發展。
  • 增加對離岸風電等大型再生能源的支持力度(但徵費負擔將暫時增加)
  • 由於推進向FIP體系的過渡,新批准的FIT項目數量將逐步減少。

長期的(5~10年)

  • 由於FIT專案實施後專案的增加,總採購成本將逐步下降。
  • 隨著再生能源經濟獨立性的增強,附加費制度本身也將逐步降低。
  • 過渡到新的融資機制,例如碳定價(碳稅/排放交易)

我們認為,已獲批准的案例通常會受到保護。援引憲法第十一條的條件極為嚴格,冒著違反憲法的風險去修改價格,在政治上意義不大,從法律穩定的角度來看也不現實。

但是,由於營運商方面的原因,例如申請變更批准或違反開始營運的最後期限,價格變動的風險需要給予足夠的謹慎。

概括

在本文中,我們從法律角度探討了首相高市和經濟產業大臣赤澤關於審查再生能源附加費的演講之後的四個問題。

主要結論如下:

  1. 由於計算公式的結構,直接降低徵費單價是困難的。
  2. 《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第 3 條第 11 款規定了修改已批准的上網電價補貼的規定,但啟動這些規定的要求非常嚴格,而且實施這些規定存在違憲的風險。
  3. 降低稅收和確保財政資源是難以同時實現的難題。
  4. 最有可能實現的措施是對新專案和現有專案進行更嚴格的執行,並加強對不營運專案的取消。

預計要求審查該稅收的政治呼聲還會繼續,但從法律角度來看,最現實的情況是,已經批准的案例基本上會受到保護,而新的和現有的案例將受到更嚴格的限制

作為再生能源業務運營商,我們認為建立一個能夠快速響應系統變化的系統非常重要,例如變更認證申請的風險管理、遵守啟動運營的最後期限以及響應區域共存的要求。

我們將繼續監測系統趨勢,並在必要時提供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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