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粗略地說
- 📈併網儲能電池申請數量呈爆炸式增長:截至2025年9月底,已受理約1.5萬份申請,總容量約1.6361億千瓦(約為去年同期的三倍)。 https://www.itmedia.co.jp/smartjapan/articles/2511/28/news054.html 儘管申請數量迅速,但實際併網率僅為0.3%,顯示大部分申請尚未實現。
- 🚫 「空置併網」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經常有人在幾乎不可能安裝電網的地方申請併網,例如防災園區和在建地。有些業者甚至出於投機目的,一次性申請數十個併網項目,並透過付費轉讓併網權。
- 📋自2026年1月起,提交土地相關文件將成為強制性要求:屆時將啟用新系統,要求在申請併網時提交土地登記文件。這不僅適用於併網儲能電池,也適用於所有需要併網審核的新建發電設施。
- ⚖️正在考慮加強合約申請階段的監管:正在討論防止空頭扣押的多層次措施,包括確保土地所有權、確保商業計劃的具體性以及簡化尚未開工建設的長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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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訊摘要】電網儲能電池「空置」問題的本質及加強紀律:從下一代電力系統工作小組第五次會議中解讀出的實際應對措施
介紹
這次,我們將解釋電網儲能電池併網程序中的「空預留」問題,該問題在2025年11月14日舉行的自然資源能源署「下一代電力系統工作小組」第五次會議上進行了深入討論。
電網儲能電池有望成為支持再生能源大規模應用的關鍵基礎設施。然而,儘管申請併網儲能電池的數量正在迅速增長,但由於部分申請項目缺乏商業可行性,導致電網容量「閒置」的問題日益嚴重。
可以說,經濟產業省才剛開始認真著手解決如何分配有限的電網容量這一公共產品,以及如何平衡這一問題與運營商的自由活動這一難題。
本文將詳細解釋會議上宣布的加強法規的法律意義和實際影響,並特別闡明企業應立即採取哪些行動來應對將於 2026 年 1 月生效的新要求。
目前併網儲能電池併網申請狀態:數據顯示出現異常激增
「應用爆炸」的現實體現在數字上
截至2025年9月底,電網儲能電池併網申請和合約的受理情況如下:
(參考: https ://www.itmedia.co.jp/smartjapan/articles/2511/28/news054.html)
| 項目 | 數位 | 容量 | 評論 |
|---|---|---|---|
| 連結考慮接受 | 約15,000件 | 約1億6,361万kW | 截至八月底的中國地區 |
| 連接合約申請接受 | 約2,800件 | 約2,260万kW | – |
| 已連接 | 111件 | 約49万kW | 實際完成互連的案例數量 |
從這些數據可以明顯看出,併網申請時間和實際併網時間之間存在著極大的「漏斗效應」 。併網申請容量約1.6361億千瓦,而實際併網容量僅約49萬千瓦,實現率僅0.3% 。
當然,從提出併網申請到最終完成併網通常需要數年時間,因此我們不能僅憑這個數字就下定論。然而,正如我們稍後將討論的,許多併網申請中都存在計畫實施意願不強的情況,因此這種低實施率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區域趨勢:集中於特定區域
從各地區的連結接受能力來看(截至 2025 年 3 月底),存在明顯的區域不平衡。
(參考資料: https ://www.jarnet.jp/20250607.pdf)
| 區域 | 連結考慮能力 | 同比變化 | 成長率 |
|---|---|---|---|
| 東北 | 4,162萬kW | +3,244萬kW | +約3.5倍 |
| 東京 | 1,791萬kW | +1,125萬kW | +約2.7倍 |
| 九州 | 1,511萬kW | +806萬kW | +約2.1倍 |
| 中國 | 1,041萬kW | +898萬kW | +約6.3倍 |
這種集中似乎反映了以下經濟邏輯:
- 長期脫碳電力拍賣的調整係數:針對不同區域設定不同的係數,這會影響競價價格,導致申請集中在有利區域。
- 土地取得難易度:集中在容易取得相對大片土地的地區
- 可用電網容量資訊:現有電網資訊揭露明確了易於連接的區域。
中國地區的成長率(約 6.3 倍)尤其值得注意,據推測,其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因素。
與政策支持的連結:補助和拍賣驅動型申請
自然資源和能源署的一項分析顯示,併網申請集中在補助和拍賣申請的截止日期前後。
補助申請(2023 年)
- 公募開始:2023年5月24日
- 申請截止日期:2023年6月14日
- 連結申請高峰:2023年1月(公開募股前4個月)
這種現象的背景被認為是製度設計中對人際關係的考量。
提交併網研究報告的截止日期為申請提交後三個月內,報告表格有效期為一年。由於申請補助需要提交併網研究報告,因此推測業者會提前提交申請,並將申請集中在1月。
長期脫碳電力拍賣
- 商業資訊登記:2023年10月24日至11月8日
- 併網申請數量:2023年7月至10月逐步增加
從這項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存在著為了獲得政策支持而製定的「策略應用」 。
為了滿足補貼和拍賣要求,即使業務前景仍不明朗,營運商也會有動力申請併網。
雖然這是合理的商業行為,但有人指出,這最終會阻礙電網容量的有效利用。
「空置預留」問題的本質:對電網連接權的投機行為
空艙的定義和類型
「漂移」指的是專案實現的意願或確定性不高的情況下,仍長期持續確保電網容量的行為。
在下一代電力系統工作小組的討論和聽證會上,確定了以下幾種類型。
類型 1:在明顯無法開展業務的地點提出的申請
以下案例來自多家電力輸配公司的訪談:
- 公共土地,例如防災公園:原則上,根據公園法和城市規劃法,禁止安裝用於商業用途的蓄電池。
- 已在建土地:申請併網許可的土地上,其他建築物正在興建中。
- 分區規劃條例:禁止興建工業設施的區域,例如住宅區。
- 低窪地區:洪水風險高且不適合安裝儲能設施的土地
一般電力輸配公司指出,“似乎有人根據互聯網上的地圖信息提交併網申請,目標是空地。”
這些申請可以被認為偏離了「連接考慮」程序的目的(獲取商業可行性評估資訊),其本質上是為了投機性地確保電網容量。
類型 2:大規模平行應用程式(多個應用程式)
在訪談過程中,我們發現了以下幾種商業行為:
「只有在提交併網研究報告後,併網點的建設成本負擔才能明確。根據電網併網程序的規定,併網研究的數量沒有限制,因此無論併網研究成本有多高,只要找到建設成本負擔相對較低的併網點,就可以收回併網研究的成本。」(儲能電池運營商和儲能係統製造商)
根據分析,每有一份補助申請或競標,就有企業同時申請數十個連結。
在現行製度下,對提交的聯繫研究申請數量沒有限制,只要在有效期(一年)內,就可以同時持有多個聯繫研究回复表,因此這種行為在技術上是合法的。
然而,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更嚴格的紀律,因為這是一種私人壟斷有限電網容量這一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3類:為投機目的而轉售權利
問題最多的商業模式如下:
「有些企業本身並沒有從事儲能業務的計劃,但出於投機目的,他們會走完所有流程,直至完成併網評估、併網合約簽訂或併網審批階段,然後付費將併網權轉讓給儲能企業。在某些情況下,這些企業會將數十份併網評估申請打包在一起,進行交易,交易金額遠遠超過建設成本。」(儲能企業)。
根據現行《電力業務法》,經電力輸配業務經營者同意,可以轉讓併網對價答覆及併網合約狀態。然而,由於電網容量是稀缺資源,旨在以營利為目的的轉售申請可能被視為偏離《電力業務法》所設想的「電力業務的正常經營」 。
在其他國家(如英國和美國),投機性申請受到限制,要求獲得土地所有權並繳納保證金。
空置持有的三個缺點
缺點1:對於真正可行的專案而言,連線延遲會導致延誤。
電網容量有限。據信,由於閒置容量的利用,正在發生以下惡性循環。
未利用專案增加 ↓ 電網容量有效利用率下降 ↓ 新應用併網週期延長 ↓ 真正可行的企業放棄進入市場 ↓ 無法實現可再生能源和儲能電池的引入目標
這不僅是個別企業的問題,而且被認為是阻礙日本實現整體能源政策目標的因素。
缺點2:一般電力輸配公司資源有限
截至 2025 年 9 月底,已收到約 15,000 份連結申請。
考慮到每個案例所需的工作量(系統分析、建設成本估算等),人們認為輸配電公司的人力資源正變得緊張,導致以下問題:
- 越來越難以在截止日期(三個月內)前回覆有關連接事宜的請求。
- 制定和實施電網擴建計畫的障礙,應是工作的重點。
- 增加的考慮成本(最終轉嫁到運輸費用上)
危害三:公平性喪失與社會成本增加
並網原則是「先到先得」。
然而,由於貨艙空置,會出現以下問題:
- 真正可行的後期交易正被投機性的早期交易所扼殺。
- 若申請人在一般電力輸配公司進行電網擴容工作後放棄該項目,最終成本將由其他電網使用者(包括一般消費者)承擔。
公平性問題被認為是一個重要議題,它觸及了電力業務體系的核心。
自2026年1月起生效:加強併網審查階段的規定
新要求摘要:強制提交土地相關文件
自 2026 年 1 月起,所有申請併網的電網儲能電池及新建發電設施均需提交以下文件。
(參考: https ://www.itmedia.co.jp/smartjapan/articles/2511/28/news054.html)
| 需提交的文件 | 內容 | 附加資訊 |
|---|---|---|
| 登記簿認證副本(所有事項證明) | 規劃安裝地點的登記信息 | 所有者、土地用途、面積、是否有抵押貸款 |
| 土地利用調查結果 | 對《城市規劃法》和《建築標準法》等法規進行研究 | 分區、建築覆蓋率、容積率、高度限制 |
| 所有者情報 | 當前土地所有者姓名 | 與申請人的關係 |
| 回應狀態 | 土地徵用進展 | 銷售合約已簽訂/正在談判/尚未談判等。 |
重要法律要點
問:如果我不「擁有」土地,我可以申請嗎?
答:不。新要求並非要求必須取得土地,而是要求進行土地勘測和確認。但是,以下確認工作被認為是必不可少的。
- 根據法律規定,該地塊位於可安裝蓄電池的區域。
- 土地所有者必須能夠被識別。
- 正在採取一些行動(例如開始談判)來獲取土地。
這一點似乎被視為一項需要考慮的因素,目的是為了避免過度限制企業的自由。
Q:這是否僅適用於電網儲能電池?
答:不。它適用於「所有需要考慮併網的新建發電設施」。
尤其…
- 系統用蓄電池(全容量)
- 高壓和超高壓太陽能發電
- 風力發電
- 其他新型能源(生質能、地熱能等)
為了確保各種電源類型之間的公平性,已採取措施不將範圍限制在蓄電池上。
申請表上需包含的補充資料(圖)
根據下一代電力系統工作小組的資料,併網研究申請中預計需要提供以下資訊。
【新增項目】■ 商業用地資訊 ├─ 位置(地塊編號) ├─ 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用途 ├─ 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者姓名 ├ 與申請人的關係(自有/租賃/協商中/其他) ├─ 《城市規劃法》規定的用途分區標準」的用途(自有/租賃/協商中/其他) ├─ 《建築規劃法》規定的用途分割率 ?其他法律限制(《農業用地法》、《森林法》、《自然公園法》等) └─ 土地徵用計劃(已製定)【需提交的文件】□ 土地登記簿認證副本(所有事項證明) □ 官方地圖副本 □ 用途分區證明或城市規劃圖 □ (如正在協商中)與土地所有者的備忘錄等協商
實質意義:企業現在需要做什麼
回應 1:對 2026 年 1 月之前最後時刻提交的申請進行風險評估
如果您在2025年12月底之前申請,則可能適用舊規則。但是,您應該考慮以下風險。
- 倉促申請可能會導致在後續的合約申請階段無法獲得土地所有權,從而導致項目被放棄。
- 如果在連接考慮答覆的有效期(一年)內未完成土地徵用,則可能需要根據新要求重新申請。
建議採取的措施
- 對於可在 2025 年 12 月底前提交申請的項目,首要任務是與土地所有者簽署諒解備忘錄 (MOU)。
- 從 2026 年 1 月起,申請將提前做好準備以滿足新的要求。
回應 2:審查現有申請
我們認為,對於在 2025 年 12 月底之前提交申請的項目,以下事項也應予以確認。
- 確認連接考慮答覆表有效期限內的管理系統(通常為一年)
- 在合約申請階段做好土地所有權要求的準備(這些要求未來可能會加強)。
- 重新評估業務可行性(考慮到建設成本分攤可能出現的波動)
因應措施3:儘早進行土地盡職調查
清單:
- [ ] 取得土地登記簿副本(確認所有權、抵押權和租賃權)
- [ ] 查閱官方地圖和勘測圖(測量面積、邊界是否已確定)
- [ ] 都市計畫法:分區、區域劃分及開發許可的必要性
- [ ] 建築標準法:建築覆蓋率、容積率、道路通行義務
- [ ] 農業用地法:農業用地用途變更的必要性及許可前景
- [ ] 森林法:是否需要森林開發許可證
- [ ] 自然公園法/文化財產保護法:特殊區域的指定等。
- [ ] 地形與地質條件:是否適合安裝電池儲能設備
- [ ] 週邊環境:與居民區的距離、與電力線的距離
在這些調查中,與司法文書員、房地產估價師、土地和房屋測量師等專家合作被認為是有效的。
加強合約申請階段的監管:未來問題
目前合約申請流程存在問題
在考慮連接方式之後,合約申請階段才是真正確保電網容量的階段。
目前系統涉及以下流程:
取得併網研究回覆 ↓ 合約申請(確保電網容量) ↓ 技術研究 ↓ 併網批准和合約簽訂 ↓ 建設費用分攤 ↓ 施工實施 ↓ 併網
即使到了這個階段,也觀察到了以下「空倉掛機」行為:
問題1:合約簽訂後,施工尚未開始。
- 有些項目已透過合約申請確保了電網容量,但建設工作要幾年後才會開始。
- 透過延遲支付建造成本,電網容量實際上得以「免費」保障。
問題 2:業務運營發生重大變化
- 簽訂合約後大幅縮減產量規模(例如,最初為 10MW → 實際為 2MW)
- 由於充放電模式的變化,對電網的影響與最初的預期有顯著偏差。
問題 3:持續的投機性轉售
- 完成所有流程直至取得併網許可,然後以高價轉售併網權。
- 如果找不到轉售商,合約將被終止,電網容量將被歸還(您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關於加強合約申請階段監管的提案(審議中)
下一代電力系統工作小組正在討論以下方向:
加強措施一:提高合約申請要求
| 項目 | 現行 | 加強計劃(正在考慮中) |
|---|---|---|
| 土地所有權 | 沒有請求 | 需要確保土地所有權或長期租賃權 |
| 商業計劃 | 簡單計劃 | 提交一份詳細的商業計劃書(包括財務計劃和時間表)。 |
| 商業可行性證明 | 不要 | 金融機構所開立的貸款協議或自籌資金證明 |
要求提供土地所有權證的理由如下:
- 電網容量稀缺:在分配有限的公共物品時,優先考慮可行性高的項目是否合理
- 其他國家的先例:英國、美國、澳洲等國已經引入了土地所有權要求。
- 符合《電力業務法》的宗旨:從「確保電力業務正常經營」(該法第1條)的角度來看,排除投機性申請是合理的。
強化措施二:因應合約簽訂後的重大變更
正在考慮的措施
- 如果產量規模的變化超過原計劃的±20% ,則將視為新的申請。
- 如果充電/放電模式發生重大變化,則需要進行新的技術審查。
- 如果這項改變加劇了對電網的影響,那麼現有的優先權將會喪失。
互聯合同是根據申請時的業務內容(合約的性質)簽訂的,任何重大變更都被視為“新項目”,這是合法的。
加強措施3:整理長期積壓項目
正在審議的規則
- 如果在合約簽訂後一定期限內(例如三年)未開始施工,則合約終止。
- 但是,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延誤可酌情處理:
- 一般電力輸配公司電網建置延誤
- 行政程序延誤(環境評估、農地用途變更許可等)(非企業經營者的過失)
- 不可抗力(天災、流行病等)
實用筆記:
- 需要明確「開工」的定義(是指土地開發還是地基工程的開始?)
- 可以考慮強制要求提交進度報告(年度或半年一次)。
其他國家的法規:可供參考的製度設計
英國土地所有權要求
在英國,申請接入輸電網時,必須簽訂選擇權協議(優先購買土地的談判權)或租賃協議(租賃協議) 。
系統的影響
- 遏止投機性大規模申請
- 縮短從連接申請到互聯的時間(透過縮小範圍至極有可能的情況)
美國PJM市場利潤體系
在美國PJM市場(賓夕法尼亞-新澤西-馬裡蘭互聯市場:賓夕法尼亞州、新澤西州和馬裡蘭州地區的批發電力市場)…
- 申請接取網路時需繳交學習押金。
- 需在合約申請階段繳納額外的互聯保證金
- 如果項目被放棄,保證金將被沒收(並用於降低其他電網用戶的成本)。
對日本的影響
- 要求經濟承諾會降低隨意申請的動機。
- 透過使用沒收的資金來支付電網升級的費用,社會成本將得到公平分擔。
與資料中心需求競爭:另一個爭議點
資料中心併網應用數量快速成長
在第五次會議上,資料中心併網應用的快速成長也被視為一個重要議題進行了討論。
資料中心連線申請的現況(截至2025年9月底)
- 全國特高壓需量併網供電合約應用容量:約1,992千萬瓦
- 目標時期:2025年至2029年計畫互聯
- 按地區劃分,九州的裝置容量最大:約 495 萬千瓦(相當於該地區 2024 年最大電力需求的約 29%)。
隨著對人工智慧的需求不斷增長,建造大規模、耗電量龐大的資料中心的計畫也越來越多。
電網儲能電池與資料中心的競爭
電網容量在發電側(再生能源和電池放電)和需求側(一般需求和電池充電)都受到限制。
【電網容量競爭圖】發電側(反向功率流)需求側(正向功率流)├─ 太陽能發電 ├─ 一般用戶 ├─ 風力發電 ├─ 資料中心 └─ 蓄電池(放電) └─ 蓄電池(充電)↓↓先得電線容量】
競爭的現實
- 資料中心每天24小時消耗大量電力(基本負載需求)
- 電網儲能電池的充電主要集中在太陽能發電過剩時期。
- 如果雙方都希望在同一變電站區域內進行連接,則正向潮流側的系統容量將會緊張。
這很可能被視為一項新的挑戰。
資料中心可用性問題及解決方案
資料中心也面臨與併網電池類似的利用率不足問題。
問題
- 土地和建築物在合約申請階段尚未最終確定(在做出投資決定之前尚未「落實」)。
- 在未明確供電條件(接收電壓、接收點)的情況下應用
- 在評估了業務可行性之後,需求規模被大幅下調。
正在考慮的應對措施
- 引入一套系統,鼓勵在滿足供應條件(例如收貨點)時提交合約申請。
- 擴大向大型消費者揭露「大規模供應潛力圖」。
- 東京電力公司電網公司率先行動 https://www.itmedia.co.jp/smartjapan/articles/2511/28/news054_3.html
- 假設超高壓需求達到 50,000 kW 或以上,地圖上會顯示可用容量為 50 MW 或以上的變電所。
對實踐的影響
- 資料中心營運商可能需要同時考慮選址和併網可能性。
- 對於電網儲能電池營運商來說,選擇能夠與資料中心需求相抗衡的地點也至關重要。
律師的視角:因應紀律加強的實際措施
依業務類型進行影響分析
①電網儲能電池開發商(我們自己的公司)
主要影響
- 申請併網前需進行更嚴格的土地盡職調查
- 推動土地徵用談判(無需等待連接審查結果即可開始談判)
- 審查多地點並行應用程式的策略
建議採取的措施
- 完善業務可行性篩選:申請接取前,先自行估算建造成本。
- 諒解備忘錄(MOU)簽署流程標準化:根據關聯性研究結果與土地所有者簽署諒解備忘錄。
- 提前進行法律盡職調查:提前確認是否需要辦理農業用地轉換和開發許可等行政手續。
② 儲能係統製造商(代表客戶申請)
主要影響
- 加強對客戶(最終使用者)的責任感
- 對連接審查機構服務進行審查(增加土地測量工作)
建議採取的措施
- 修訂與客戶的外包合約:明確土地勘測工作的範圍與費用負擔
- 與土地測量專家合作:加強與司法文書員、房地產估價師等的合作關係。
3. 金融機構(專案融資)
主要影響
- 更嚴格的貸款發放前提條件
- 深化盡職調查
建議採取的措施
- 貸款協議條款變更:在貸款執行條款中新增「確保土地所有權或租賃權」條款
- 取得法律意見:規範土地所有權和預期許可證、執照的外部法律意見取得流程
合約起草實務:附條件土地買賣協議
為了符合新要求,採用有條件銷售協議被認為是一種有效的方法。
示範條款(草案)
● 條款(先決條件) 1. 本協議在滿足下列所有先決條件後生效。 (1) 買方已獲得電力傳輸和分配公司關於在標的物上安裝併網儲能電池的併網考慮答复,並已確認建設成本低於●●日元。 (2) 已依據《農業用地法》第5條取得標的物用途變更許可(如為農業用地)。 (3) [其他條件] 2. 如前款所述先決條件未在●/●/●2020年之前滿足,本協議將自動失效。 ● 條款(定金退還) 如因未滿足前項所述先決條件導致本協議失效,賣方將向買方退還已收到的全部定金。
觀點
- 降低風險的方法是要求取得連接審查回覆文件作為終止服務的條件。
- 設定建築成本上限,以避免意外的成本上漲
- 明確在未滿足先決條件的情況下退還押金的規則
從預防糾紛的角度來看:記錄保存和合規性
① 申請程序記錄保存
推薦唱片
- 連接申請表副本(所有頁面)
- 附件文件的正本(登記冊、都市規劃圖等)
- 與土地所有者談判的記錄(電子郵件、會議記錄)
- 內部審核文件(商業可行性評估、風險分析)
保存期限:自合約申請之日起至併網完成之日止五年(依《公司法》第432條規定的帳簿和文件保存期限執行)。
② 合規性檢查清單
新要求合規性檢查
- [ ] 該登記冊副本是否已在過去三個月內取得?
- [ ] 是否已從地方政府正式取得分區許可證?
- [ ] 與土地所有者的談判是否有書面紀錄?
- [ ] 是否已正確獲得內部批准(批准請求)?
- [ ] 您是否查閱過相關法律法規(農業用地法、森林法等)?
我們認為,建立一套記錄和核查這些事項的系統將有助於防止未來發生糾紛。
未來系統趨勢:在正向流側引入非農連接
什麼是非韌體連接?
非固定連接系統允許在不增加輸配電設施容量的情況下進行電網連接,但前提是擁塞期間運行受到限制(輸出抑制和充電限制) 。
目前,非固定連接技術已在發電側(逆向流動側)得到應用,但對於未來的電網儲能電池而言,在正向流動側(充電側)引入非固定連接技術是一個重要問題。
前向流側非農業連接系統設計的問題
下一代電力系統工作小組提出了以下討論要點:
討論要點1:目標電壓等級與容量
考慮因素
- 只有特高壓還是也包括高壓?
- 該規定應適用於現有蓄電池,還是僅適用於新安裝的蓄電池?
- 設定最低容量限制(例如,1兆瓦或以上)
討論要點二:限制充電的具體方法
考慮因素
- 充電限額指令分配方式(即時或事先規劃)
- 收費限額的計算方法(按比例或優先順序)
- 充電限制命令分發計劃
技術的課題
- 電源調節器(PCS:電源調節系統)支援(指令接收與控制功能)
- 通用電力輸配電公司的系統開發
問題三:對企業生存能力及資訊揭露的影響
考慮因素
- 充電限制期間的補償(目前發電沒有補償)
- 充電限制的頻率和時段的可預測性
- 資訊揭露方法(按地區公佈限制措施執行數據)
對企業的影響
- 充電能力下降的風險需要納入商業計劃的考慮範圍。
- 長期脫碳電力拍賣對調整係數的影響
實務啟示:重新評估商業策略
一旦引入前向流動非農連接,預計將出現以下戰略變化:
傳統選址標準
- 最重要的是電網的「可用容量」。
- 專注於擁有大片空地的區域
新選址標準
- 太陽能發電量高的地區(充電機會眾多)
- 潮汐流波動較大的地區(利用白天多餘的電力)
- 預計充電限制發生頻率較低的區域
實際因應
- 對各區域再生能源引入量和當前數據進行分析
- 進行收費限制模擬(獲利能力評估)
從有效利用電網容量的角度來看,這項新系統被認為具有重大意義,但也可能為營運商帶來新的風險因素,因此需要仔細考慮。
概括
本文闡述了併網儲能電池連接程序中的「空預留」問題以及加強監管的措施,這些問題在下一代電力系統工作小組第五次會議上進行了討論。
紀律加強的整體情況
以下是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概要:
【自2026年1月起】加強併網審批階段的監管 ├─ 強制提交土地相關文件 ├─ 擴大併網審批申請所需資訊範圍 └─ 不限電源類型(確保公平性) 未來規劃】加強合約申請階段的監管 ├─ 要求提供土地所有權(合約簽訂後重大變更的處理(視為新合約) └─ 簡化長期未開工專案的流程(合約終止)【中長期規劃】彈性調整併網規則 ├─ 引入正向非固定型併網 ├─ 實施即時充電控制 └─ 審查電網加強規則
對加強紀律的法律評估
加強紀律是合理的,理由如下:
- 與《電力業務法》宗旨條款的一致性:與「確保電力業務正常運作」的宗旨一致
- 堅持比例原則:最低限度的監管(「已勘測土地」而非「已擁有土地」)
- 與他國先例的一致性:採取符合國際標準的措施,例如英國和美國的做法。
致從業人員
2026 年 1 月是所有參與電網儲能電池業務的企業的重要轉捩點。
現在需要採取的行動。
對現有項目進行全面審查
- 確認已提交併網申請的項目的土地所有權取得情況
- 制定額外措施以滿足新要求
建立內部系統
- 建立與負責土地測量的專業部門和專家合作的體系
- 審查連結申請的內部審核流程
合約形式的修訂
- 在土地購買和租賃合約範本中新增一項條款,規定暫停考慮併網事宜。
- 明確業務外包合約中的土地測量工作
持續收集資訊
- 定期查閱下一代電力系統工作小組的會議記錄和資料。
- 密切注意有關加強合約申請階段監管的提案。
最後
加強監管不應被視為“障礙”,而應被視為改善市場健康和企業永續發展的機會。
如果能夠創造一個環境,讓真正可行的專案優先併網,我們相信電池儲能業務整體的投資吸引力將會提高,從而在長期內擴大市場規模。
電網儲能電池是吸收再生能源波動性和穩定電網的重要設備。
為了加快此類系統的引入,必須有效利用有限的電網容量,並創造一個能夠使真正可行的專案快速連接到電網的環境。
我們認為,加強紀律可以看作是朝著這個方向邁出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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