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粗略地說
- 💰日本的能源自給率在七國集團中最低,僅15.3% ,該國面臨結構性挑戰,每年因化石燃料進口而損失高達24兆日圓的國民財富。因此,必須使再生能源成為主要能源來源,不僅要提高能源數量,更要提升能源品質。
- 🔄自2026財年起,將實施產量控制規則,優先考慮FIP(浮動利率補貼計畫)電力來源而非FIT(上網電價補貼計畫)電力來源。這將影響現有FIT業者的收入結構,預計部分專案融資合約需要修訂,並需事先與金融機構進行諮詢。
- 🏘️再生能源監管部門的監管範圍已擴大至非上網電價補貼/非上網電價補貼計畫(FIT/NIP)企業,並加強了對所有太陽能發電企業的合規要求。企業被要求對其合規體系進行根本性審查。
- 🔬鈣鈦礦太陽能電池(PSCs)預計將透過安裝在需求區域附近,促進區域共存和發展,到2040年累計裝置容量將達到20吉瓦,發電成本將降至10-14日圓/度或更低。然而,這是一項商業化之前的長期策略,短期商業決策必須謹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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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這次,我將以律師的身份,根據2025年11月12日舉行的綜合資源能源研究組第77次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引進和下一代電網小組委員會會議分發的資料,從實踐的角度解釋將可再生能源(以下簡稱“RE”)作為日本能源政策核心的“主要能源”的戰略。
日本存在結構性脆弱性,因為它可用的自然資源很少,其大部分能源供應都依賴從海外進口化石燃料。
具體而言,每年有 24 兆日圓的國民財富透過化石燃料進口流向海外(自然資源能源廳,“文件 1”,第 8 頁),而日本的一次能源自給率仍然只有15.3%,是七國集團中最低的(同上,第 6 頁)。
毫無疑問,能源安全挑戰是國家永續發展面臨的迫切問題。
鑑於此背景,需要最大限度地引入再生能源,以實現穩定的能源供應和脫碳目標。
然而,在此語境下,「成為主要能源」並非僅僅意味著增加發電量(以千瓦時為單位)。其目標被認為是成為品質更高的能源,例如擺脫對上網電價補貼(FIT)/上網電價溢價(FIP)等政策支持的依賴,並像一般發電企業一樣,根據電力市場的供需情況供應電力(同上,第2頁)。
對於從事再生能源專案和推行 ESG(環境、社會和治理)管理的企業而言,我們認為日本再生能源政策未來的發展方向是一個與投資決策和商業策略直接相關的重要議題。
我們相信,很多人尤其會遇到以下這些實際問題:
- 現有獲得 FIT 認證的企業過渡到 FIP 時,應考慮哪些合約因素?
- 產出控制順序的變動將如何影響現有專案融資?
- 加強監管對非FIT/非FIP企業有何實際影響?
- 在二級市場收購太陽能發電廠時,盡職調查期間應注意哪些面向?
在本文中,我們將深入探討最新的政策趨勢,同時考慮這些實際問題。
「獨立性」對於使再生能源成為主要能源至關重要
FIT/FIP系統的基本前提:獨立於未來的支持
FIT/FIP 系統是一個臨時性系統,旨在透過公共繳款(徵稅)提供價格支持,擴大再生能源的引入,尤其是在再生能源的成本競爭力與其他能源相比還不夠充分的階段,並透過規模經濟和學習曲線實現成本降低。
重要的是,該系統的基本前提是可再生能源將實現自給自足,以至於未來即使沒有上網電價補貼/上網電價補貼制度的支持,對能源的新投資也會繼續進行(自然資源和能源機構,“文件1”,第 2 頁)。
「獨立性」的概念並非只是一種偽裝,而是系統設計的核心要素。
事實上,從上網電價補貼制度引進之初,人們就假定再生能源未來將成為一種獨立的、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能源。
按能源類型和實際問題劃分的獨立進程
實現再生能源獨立進程的進展因能源特性及其引入程度而異。下表根據政府文件總結了相關情況,並補充了一些實用建議。
| 電源区分 | 特點和目標 | 支持方向(實際問題) | 實際考慮因素 |
|---|---|---|---|
| 太陽能發電和陸域風力發電 | 成本削減工作正在推進。非FIT/非FIP專案已經開始形成,對實現自給自足路徑的考量也在加速進行。 | 從2027財年起,加速討論大規模商業太陽能發電的支持性質和價格水準。 | 企業購電協議(PPA)和其他雙邊合約正在增加。在與消費者直接簽訂合約的價格談判中,上網電價/上網電價補貼(FIT/FIP)被用作比較指標,因此應密切注意未來的價格走勢。 |
| 中小型水力發電和地熱發電 | 它具有營運週期長的特點,但開發風險/成本高。 | 目標是在中長期逐步降低成本,同時確保即使在上網電價補貼/上網電價補貼制度結束後也能長期穩定運作。 | 地熱開發可能需要十年以上的時間,其中最關鍵的問題在於獲得許可證的風險以及與當地居民達成共識。在資源調查階段,持續的支持在實踐中至關重要。 |
| 離岸風電 | 在日本,這項技術仍處於起步階段。投資金額龐大,專案週期較長,因此收入和支出波動的風險較高。 | 我們計劃透過未來的擴張和產業基礎建設來降低成本。我們將在明確中長期發展前景的同時,考慮最佳的支援方式。 | 公開招標佔用指南中設定的價格上限與商業可行性評估直接掛鉤。國內供應鏈發展落後,如何因應外資的風險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
| 生物質 | 發電成本的大部分由營運和維護成本構成,包括燃料成本,這使得成本結構成為電力自給自足的主要挑戰。 | 在確認燃料供應鏈得到加強和完善後,考慮如何提供支援。 | 隨著永續發展標準日益嚴格,日本對棕櫚油等進口燃料的依賴日益受到批評。關鍵在於建立穩定的國內木質生物質採購體系。 |
重要的實際要點:在當前的通貨膨脹環境下,一些能源的建設成本等都在增加。然而,與其機械地、一概地提高預估價格,不如在進行全面評估後反映價格,評估內容包括「是否正在努力實現自力更生」以及「即使項目實施效率特別高,成本是否也在增加」(同上,第2頁)。
實際上,這意味著當企業向採購價格評估委員會解釋成本增加的依據時,僅僅提供市場數據是不夠的;他們還必須解釋自己為提高效率所做的努力以及在技術創新方面的投資記錄。
加速使用FIP系統的政策措施
FIP 系統是融入電力市場的關鍵,它將再生能源發電公司的收入與電力市場價格(現貨市場價格等)掛鉤,從而鼓勵公司根據供需情況供應電力。
FIP系統現況:仍處於起步階段
截至 2025 年 3 月底,FIP 認證容量總量(包括新增和過渡性認證)約為 3,795 兆瓦(1,889 例) ,僅佔 FIT/FIP 系統下按輸出量認證總量的約 3.7% (自然資源和能源署,“文件1”,第 24 頁)。
鑑於未來將所有再生能源過渡到固定收益產品是可取的,政府已明確表示有意實施以下具體的營商環境改善措施:
顛覆性變革:電力優先調度規則中輸出控制順序的修訂
實際上,最顯著的政策變更是對優先供電規則下的輸出控制順序進行檢討。
為了最大限度地引入再生能源(以千瓦時為單位),並作為一項鼓勵向FIP過渡同時確保輸出控制公平的措施,政府明確了一項政策,即最早從2026財年開始,將優先供電規則下的輸出控制順序改為首先是FIT電源,然後是FIP電源(同上,第27頁)。
實際影響分析
如果這項措施得以實施,FIP 電源(太陽能和風能)暫時不會受到限電限制,而 FIT 電源的限電機率將會增加。這將對 FIT 業者產生以下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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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專案融資合約的影響
在許多上網電價補貼專案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中都設定了基於預期電力銷售收入的財務契約。
增加減產將破壞預期售電量的假設,這可能導致違反契約的風險。
企業應事先與金融機構進行磋商,並考慮根據需要修改合約條款(獲得豁免等)。 -
向 FIP 過渡的經濟誘因
這將激勵 FIT 業者考慮向 FIP 過渡,以避免因產量控製而導致電力銷售收入減少的風險。
然而,過渡到FIP會帶來新的營運挑戰,例如製定發電計劃、管理平衡成本以及承擔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因此進行全面的可行性評估至關重要。 -
需要審查現有的購電協議
如果您與購電方(電力購買方)簽訂了企業購電協議,增加的減產可能會影響您的合約供電義務。
建議重新確認合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和產量控制處理方式,如有必要,可在備忘錄等文件中加以澄清。
支持FIP轉型的經濟誘因:平衡成本增加措施
在 FIP 系統下,平衡成本用於支付制定發電計劃和應對預測所需的成本。
除了最近對產出控制順序的改變外,還將從 2025 財年開始採取措施增加平衡成本,以便順利實施先進舉措,例如將可再生能源從電力市場價格低的時候轉移到價格高的時候(同上,第 36 頁)。
具體而言,2025 財年的平衡成本增加額設定為+1.00 日圓/千瓦時(同上,第 36 頁)。
這項增加措施將在一定範圍內用於減輕因輸出控制順序改變而導致的上網電價補貼(FIT)電源購買量減少給公眾帶來的負擔,因此可以評價其具有將對上網電價補貼(FIT)電源的支持重新平衡為對上網電價補貼(FIP)電源的支持的效果。
實際意義:平衡成本的增加將激勵FIP業者投資提高預測準確性並安裝電池儲能。
具體來說,透過與天氣預報服務機構和聚合商合作,可以將供應轉移到市場價格高企的時期,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溢價收入並平衡成本。
非化石燃料證書直接交易的擴展及其對企業購電協議的影響
在FIP體系下,再生能源發電公司自行出售非FIT證書(環境價值),這種交易環境也已建立。
即使在 2021 財年之前開始商業營運的 FIT 電源過渡到 FIP,從 2025 年 1 月開始,發電公司和消費者之間也將允許直接交易。
這項措施是為了響應消費者日益增長的需求,我們相信這將是擴大 RE100 參與公司和旨在減少範圍 2 排放的消費者的採購選擇的重要一步。
需要檢查的實用要點
我們建議考慮企業購電協議的客戶檢查以下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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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的購電協議是否包含處理非上網電價補貼證照的條款?
您應該檢查合約是否明確規定了環境價值(非化石燃料證書、J信用額度等)和成本負擔的歸屬。
尤其是較早簽訂的合同,都是基於上網電價補貼政策,則有環境價值處理不明確的情況。 -
過渡到FIP後如何分擔證書價格波動風險
非FIT證書在市場上交易,因此其價格會波動。
在長期合約中,明確約定定價機制非常重要,例如採用固定價格、市場掛鉤價格或設定價格上限和下限,以防止糾紛。 -
你們是否制定了 2030 年的 FIP 電力採購計畫?
稍後將討論的 JPEA 路線圖的目標是到 2030 年實現 FIP 比率超過 25%。
對於消費者而言,現在是時候系統地考慮如何在其中長期可再生能源採購策略中定位從 FIP 電源採購了。
放寬與FIP相關的儲能電池管制:解除電網側充電禁令
此外,對於與 FIP 電源一起安裝的儲能電池,除以前的情況外,從 2025 年 4 月起,在 2023 財年之前新獲得認證的 FIP 電源(包括從 FIT 過渡的電源)也將被允許從電網側充電。
據信,此舉旨在提高儲能電池的運作效率,使其對確保供需平衡做出更有效的貢獻。
實際上,在市場價格高漲時,透過釋放從電網吸收的電力,有可能增加收入機會。
產業組織的嚴肅性:光伏能源協會的FIP過渡路線圖
日本光伏能源協會(JPEA)是一個行業組織,正在製定路線圖和行動計劃,以加速太陽能發電向FIP(光伏發電)的轉型。
雄心勃勃的數值目標:到2030年,FIP比率超過25%
日本光伏能源協會 (JPEA) 設定了一個目標,即到 2030 年將太陽能發電的 FIP 比率(容量基礎)從 2024 年 3 月底的 0.8% 提高到 25% 以上(約 23 吉瓦) (光伏能源協會,文件 2,第 2 頁)。
JPEA 認為,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電力生產商、消費者和金融機構改變行為。
利害關係人的預期行為變化
發電公司:
- 積極過渡到FIP系統
- 安裝儲能電池並提高發電預測的準確性
- 加強與聚合商的合作
消費者(承購方):
- 擴大再生能源採購規模(從目前的約1吉瓦增加到超過23吉瓦)
- 透過簽訂長期購電協議 (PPA) 合同,提高了業務可預測性。
金融機構:
- 擴大利用FIP的電力來源的貸款限額
- 開發能夠因應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的融資方法
實際意義:
此次全產業為振興FIP市場所做的努力,不僅是一個產業組織的政策聲明,而且被視為標誌著產業結構依照政府政策目標進行轉型。
國際比較:日本的FIP體系與東協國家的再生能源支援措施
在我經常工作的東協地區,每個國家都採取了不同的方法來支持再生能源的引進。將日本的外國投資促進計畫(FIP)體系與東協主要國家的FIP體系進行比較,可以發現以下幾個特點。
| 國 | 主要支援系統 | 市場一體化進程 | 與日本的比較 |
|---|---|---|---|
| 越南 | 直接購電協議 + 上網電價補助(類似上網電價補助) | 低 | 政府對購電協議價格進行管制,市場機制的引入受到限制。 |
| 泰國 | 競争入札制度(EGAT主導)+民間PPA | 中 | 政府主導的招標是常態,但私人購電協議(PPA)也在不斷發展。像日本的FIP一樣與市場掛鉤的購電協議尚未推出。 |
| 印尼 | 主要採用FIT模式,部分採用競爭性招標。 | 低 | 與波蘭國家電力公司 (PLN) 簽訂長期上網電價補貼合約是常態。目前尚未推出類似上網電價補貼機制 (FIP) 的系統。 |
| 菲律賓 | 再生能源證書(REC)+批發電力市場 | 中高 | 批發電力市場運作良好,具有市場一體化的潛力。然而,系統的複雜性是一個問題。 |
| 日本 | FIP體系+非化石燃料證書市場 | 中高 | 該系統的特點是設計創新,包括產量控制規則的透明化和非化石燃料證書的直接交易。 |
實際意義:
鑑於日本的FIP系統設計先進,包括產量控制規則的透明度和非化石燃料證書的直接交易,因此,日本的FIP系統有可能成為東協國家未來引入市場一體化再生能源支援措施時的典範案例。
特別是對於在東協地區發展再生能源業務的日本公司而言,在日本運營FIP系統的經驗可以成為在當地提出政策建議和製定商業計劃方面的競爭優勢。
加強社區共存與商業紀律:確保社會信任
為了最大限度地推廣再生能源,必須與當地社區和諧共處,並盡可能減輕居民的負擔。尤其是在太陽能發電方面,有些案例缺乏對自然環境和景觀的考量,因此亟需加強商業規範,以實現與當地社區的和諧共處。
政府建立跨部門監督機制
政府方面,正在與相關部會和機構合作,對所有法律法規進行全面審查,以平衡太陽能發電項目中的公共利益(生活環境、自然環境、景觀保護、安全保障等)。
為加強企業紀律,已建立“跨部會、跨機構可再生能源企業監管體系”,自然資源能源廳已投入運作“可再生能源監管小組”,進行現場檢查。
實際上,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透過擴大報告範圍,將非FIT/非FIP企業納入監管,加強了對所有太陽能發電企業的監管,此前,相關法律違規報告系統和“可再生能源監管員”僅針對獲得FIT/FIP認證的企業(自然資源能源廳,“文件3”,第3、6頁)。
營運績效:
截至2025年10月,已有926個地方政府(47個都道府縣+879個基層地方政府)使用該系統,並收到116份舉報(同上,第6頁)。一旦確認違規行為,將實施嚴厲的行政處罰,例如指導企業、暫時中止FIT/FIP補助等。
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所有太陽能發電公司(包括非上網電價補貼/非上網電價補貼業者)應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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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審查合規體系
我們將再次確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例如《森林法》、《土地開發管理法》等,《景觀法》、《物種保護法》和《文化財產保護法》。 -
與地方政府進行充分的事先磋商
即使是不需要審批或許可的項目,我們也會主動提供事先說明,並與地方政府進行自願磋商,盡一切努力獲得當地社區的理解。 -
建立內部報告製度
建立一套制度,能夠及早發現並糾正公司內部違反法律法規的跡象。
自願性產業行為準則:JPEA 的方法
日本光伏能源協會 (JPEA) 本身已將「與當地社區共存與共同創造」以及「考慮自然環境和保護生物多樣性」作為其行為準則,並宣布將「鼓勵企業採取負責任的行為和可取的舉措」(光伏能源協會,「文件 4-1”,第 1-2 頁)。
行為準則要點(實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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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規劃階段開始與當地社區對話
我們將舉行說明會(努力兼顧非FIT/非FIP設施),尊重當地居民的意見,並採取與當地社區共同推進項目的態度。 -
確保安全
選址和開發規劃要考慮災害風險、自然環境和景觀(包括反射光)。 -
環境影響評估
我們根據法律法規或自願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與專家和地方政府合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影響。我們的應對措施靈活,包括調整場地範圍。 -
適當的維護和長期穩定運營
長期穩定運營是透過考慮當地社區的業務運營以及適當的維護和管理來實現的。 -
對當地經濟的貢獻
積極為當地就業和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二級市場交易中的實際考量:買方盡職調查
在實務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是考慮出售或轉讓企業(二級交易) 。
日本電力協會建議,發電公司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時,應使用《太陽能發電業務評估指南》中的全部 162 個項目對其業務進行風險評估,並確認其設施得到妥善維護和管理(同上,第 3、7、9 頁)。
實際意義:
這是一項極其重要的舉措,旨在防止給當地社區帶來麻煩的問題案例在市場上流通,並鼓勵那些顧及當地社區的企業進入市場。
買方盡職調查應關注:
- 賣方將向我們提供當地居民資訊會議記錄、與居民的備忘錄、投訴處理記錄等,我們將明確我們將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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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檢查已取得的許可證和執照的狀態、是否符合資格以及是否存在行政指導記錄。尤其要重點檢查是否符合《林業法》規定的林地開發許可證條件和《房屋用地開發規制法》規定的開發許可證條件。 -
根據評估指南中的 162 個項目進行技術評估
由專家在三個領域進行了詳細評估:土地和產權、土木工程和結構以及發電設施。 -
未來處置和回收成本的儲備狀況
檢查處置成本的外部儲備狀況,並估算未來企業倒閉時的負擔。
下一代技術的展望:鈣鈦礦太陽能電池(PSCs)的策略定位
鈣鈦礦太陽能電池(PSC)被寄予厚望,被視為下一代技術,它將有助於實現成為主要能源和實現區域共存的目標。
PSC的技術特性及其引入意義
利用其輕巧靈活的特性,PSC可以安裝在靠近需求區域的地方,例如建築物的屋頂、牆壁和窗戶上,而這些地方以前很難安裝太陽能電池。
日本單位土地面積的太陽能發電容量已經是主要國家中最大的國家之一,而且在平坦的土地上開發大型太陽能發電廠的空間有限。
在這種情況下,利用位於需求區域附近的生產服務中心(PSC)將是實現區域共存和擴大應用的關鍵。
政府目標:2040 年雄心勃勃的目標
根據“下一代太陽能電池戰略”,為鈣鈦礦太陽能電池設定了以下雄心勃勃的目標(自然資源和能源署,“文件 1”,第 15、19 頁):
- 到2040年累計裝置容量:約20吉瓦
- 至2040年,發電成本:10至14日圓/度或更低
此外,日本是全球第二大碘生產國(約佔30%的份額),碘是鈣鈦礦太陽能電池的關鍵原料。利用國內資源建構強大的供應鏈有望為穩定的能源供應做出貢獻。
實際角度:短期商業決策需要仔細考慮。
然而,從實際角度來看,我想強調的是,PSC 是一項著眼於 2040 年的長期策略,短期商業決策需要仔細考慮。
目前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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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化時程尚不明朗
商業化仍面臨技術挑戰,例如提高耐用性(壽命)和建立製造流程。 -
缺乏監管和認證系統
如果計劃在建築物內安裝,未來需要根據《建築標準法》制定操作標準、耐火性能標準等。 -
初期成本的不確定性
在大規模生產帶來的好處實現之前,初期階段的成本可能會高於預期,有這種風險。
給企業的建議:
密切關注PSC相關技術發展趨勢和示範計畫成果,並在商業化前景更加明朗後再做出實際的商業投資決策,是明智之舉。另一方面,從未來取得競爭優勢的角度來看,參與研發階段和示範專案合作也值得考慮。
概括
這次,我根據2025年11月12日舉行的綜合資源能源研究組大規模引進再生能源和下一代電網小組委員會第77次會議上分發的資料,以律師的身份,從實踐的角度闡述了日本將再生能源作為主要能源的最新戰略趨勢。
重要實務要點(回顧)
加速FIP過渡:2026財年起功率輸出控制令變更的實際影響
早在 2026 財年,FIP 電源的輸出控制將優先於 FIT 電源,這一事實將為現有的 FIT 營運商提供一個重要的機會來審查他們的商業計劃。
現在需要考慮的事項:
- 專案融資合約中財務契約的影響分析
- 事先與金融機構協商並考慮是否獲得豁免
- 對FIP過渡的商業可行性進行評估(對平衡成本、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等進行全面評估)
- 明確購電協議中與購電方簽訂的產量控制合約的處理方式
加強區域共存:非FIT企業也受相關法規約束,所有企業都必須加強合規性。
非 FIT/非 FIP 專案也受到「再生能源監管人員」的監督,所有太陽能發電公司都被要求從根本上加強其合規系統。
立即採取的行動:
- 全面檢查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林業法、景觀法、物種保護法等)。
- 事先與地方政府進行充分協商和解釋(包括無需許可證或執照的情況)
- 在二級市場交易盡職調查中使用162項評估指引項目
下一代技術PSC:2040年目標是一項長期策略,短期業務決策應謹慎制定。
鈣鈦礦太陽能電池是政府長期策略的一部分,該策略的目標是到2040年累計發電裝置容量達到20GW,發電成本降至10-14日圓/千瓦時。雖然這項技術潛力巨大,但考慮到商業化的不確定性,在做出短期商業投資決策之前需要謹慎考慮。
推薦方法:
- 持續監測技術發展趨勢及示範計畫成果
- 考慮透過參與示範計畫來確保未來的競爭優勢
- 一旦商業化的可能性增加,就會做出真正的大規模投資決策。
未來值得關注的要點
根據該小組委員會的討論,預計以下幾點將成為未來實踐的重要關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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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財年FIP過渡結果
2026 財年的實際結果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實現 JPEA 到 2030 年 FIP 比率超過 25% 的目標,將是衡量該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指標。 -
跨部門監督系統的實際運作
在監督擴展到非FIT/非FIP計畫後,需要密切注意報告的實際數量和行政處罰的內容如何變化。 -
PSC商業化時程
隨著從示範到商業化的過渡期變得更加清晰,營運商的投資決策也將變得更加具體。 -
從 2027 財年開始的 FIT/FIP 價格水準
隨著對大型商業太陽能發電和其他專案獨立性的考慮不斷加深,從 2027 財年開始的採購價格的設定方式將對新的投資決策產生直接影響。
我們鼓勵所有從事再生能源業務和推廣 ESG 管理的公司密切關注這些政策趨勢,並儘快開始考慮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
尤其需要關注的是,在向 FIP 過渡期間審查合同,以及在與當地社區共存的前提下加強合規體系,這些都是緊迫的問題。
作為一名律師,我非常樂意為您的可再生能源業務的成功以及日本可持續發展社會的實現貢獻一份力量,哪怕只是微不足道的一份子。如有任何疑問或顧慮,請隨時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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