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能源與礦產資源部2025年第5號條例概述(MEMR 2025年第5號條例)

介紹

這次,我們將解釋印尼關於再生能源的新法規。
作為最新舉措的一部分, 2025 年第 5 號能源和礦產資源部條例( PERATURAN MENTERI ENERGI DAN SUMBER DAYA MINERAL REPUBLIK INDONESIA NOMOR 5 TAHUN 2025 ,PM ESDM 5/2025,以下簡稱“本條例”)於 2024 月 2024 月 2024日生效,該條例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廠的購電協議(Perjanjian Jual Beli Listrik,在印尼簡稱“PJBL”,但在業界通常稱為“PPA”)進行了規範。
這項規定可能會引起一些反彈,有些人已經表示反對,因此我們將在下面解釋其概要和未來影響。

這是作者的理解,可能並不完全正確,但制定此類規則的實際背景據信如下。
在印度尼西亞,人們普遍認為政府強烈要求將推廣再生能源的整體框架作為既定事實來推進。
根據這一趨勢,儘管國營電力公司壟斷了零售電力市場,但企業購電協議(PPA)很可能不僅會以虛擬形式推進,也會以實體形式推進。這一趨勢,尤其是實體購電協議的趨勢,可能會對國家電力公司(PLN)的利潤構成壓力,除非該公司設定高額的電價和輸電費。
同時,也必須保障波蘭國家電力公司(PLN)的利益和利潤,更重要的是,必須確保組織本身的生存。
印尼政府似乎面臨平衡這兩種訴求的艱鉅任務。
我認為我們可以從存款系統中了解這些調整是如何進行的,我將在下面進行解釋。

法規基本訊息

該法規的製定旨在促進再生能源的普及,並規定了發電公司與波蘭國家電力公司 (PLN) 之間合約的標準。
特別是,它規定了價格調整和合約期限等重要要素,旨在提高電力供應的穩定性,同時降低營運商的風險。

官方名稱
印尼共和國能源與礦產資源部法規第 5 號 (2025) – 使用再生能源發電廠的電力購買和銷售協議 (PJBL) 指南 (PERATURAN MENTERI ENERGI DAN SUMBER DAYA MINERAL REPUBLIK INDONESIA NOMOR 5 TAHUN 2025)
生效日期
2025年3月4日
廢除規則
相關法規,包括2017年第10號部長令

目標再生能源

該法規規定了所涵蓋的可再生能源範圍。
除了目前已涵蓋的可再生能源外,垃圾發電也被新增進來,促進了更廣泛的能源利用。

目錄

現有目標能量

地熱發電 – 水力發電 – 太陽能發電 – 風力發電 – 生質能發電 – 沼氣發電 – 海洋能發電 – 生質燃料發電

新增:垃圾發電(廢棄物能源化)

該法規正式將「垃圾發電」納入再生能源的範疇(第 3(2) 條)。
其目標是同時解決城市垃圾處理問題和能源供應問題。

購電協議的關鍵條款

PPA含量

這些規則對購電協議制定了詳細的標準。
預計這將規範發電公司與電力公司PLN之間的合約內容,並提高合約談判的透明度。
與購電協議相關的部分條款如下:

項目 內容 條文
合約期限 最長30年(自合約到期日起算),可續約。 第5條
價格調整 應對匯率波動和稅制變化 第28條
国内製品義務 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了最低採購率) 第33條
環境價值 關於碳信用額等環境價值歸屬的規定 第34條

根據該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購電協議中必須規定的事項如下:

a. PPA 時期
b. 發電公司和波蘭國家電力公司(PLN)的權利和義務
c. 風險分配
d. 專案績效保證
e. 調試和COD
f. 電力設備認證
g. 電力交易
h. 電力系統運作與管理
i. 電廠性能
j. 終止購電協議
k. 權利轉讓
一、價格與價格調整條款
m. 爭議解決
n.不可抗力
o. 使用國產產品
p. 碳的環境屬性或經濟價值
Q:再融資
r. PPA 語言

這顯示政府致力於遵守前幾屆政府制定的法規,例如使用國產產品和語言法規。

環境價值

如上所述,該條例第34條規定了環境價值的歸屬,鑑於許多人可能對此規定感興趣,我們將在此進行解釋。
本文闡明了再生能源發電所產生的環境價值的所有權歸屬。
所涵蓋的權利如下:
日文名稱 縮寫(日文) 英語名称 縮寫(英文) 印尼語名稱 縮寫(ID)
碳信用額 CC 碳信用額 CC 碳信用額 KK
再生能源證書 REC 再生能源證書 REC EBT證書
綠色標籤 GL 綠色標籤 GL 綠色標籤 左手
其他可交易權利 OTR 其他可交易權利 OTR 交易權 長度
溫室氣體減量效益 溫室氣體-RB 溫室氣體減量效益 溫室氣體-RB 減排的益處

關於環境價值歸屬的原則載於該條例第34條第2款至第4款,具體如下:

法律法規優先。
現行法律(例如,《碳經濟價值法》第12/2023號)優先。
合約自由
未開發區域的
開發利用以購電協議 (PPA) 下各方的協議為準。
確保靈活性
該體系應能容納新型態的環境權利。

發電公司的義務

這些法規規定了發電公司必須遵守的義務。
重點在於確保再生能源專案的穩定運行,包括保證金制度和履約維護義務。
這種押金制度也可能對發電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保證金的提供(第十條)
向波蘭國家銀行存入項目總成本的10%以內
維持履約的義務(第22至24條)
當績效比率(PR)低於一定水準時,將受到處罰。
更新蓄電池的義務(第40條)
當電池壽命結束時,必須更換新電池。

波蘭茲羅提債務

PLN 對發電公司也負有同等義務。
具體而言,適用以下規定:
維護電網連接設施的義務(第8條第2款)
- 在購電協議規定的期限內,購買發電公司所生產的電力;- 根據購電協議規定的寬限期,支付因PLN某些情況下的電力偽轉移而未被吸收的電力;- 維護和保障電網設施的可靠性,以便從發電企業接收電力。
優先發展再生能源併網的義務(第21條第2款)
PLN 在規劃和實施電網運作時,必須優先考慮再生能源發電,並遵守電網運作法規和配電法規。

法規實施的影響及因應措施

該條例包含過渡條款(第48至50條),通常不影響現有的購電協議。但是,如果購電協議在到期後續簽,則該條例適用。
因此,如果發電公司認為他們的購電協議將會續簽,這可能會對他們的商業計劃和收入模式產生影響。

該法規是一套旨在加快再生能源引入和改善投資環境的綜合性規則。
具體而言,需要關注再生能源併網的優惠待遇以及碳信用額的處理方式的明確規定。
此外,對於計劃未來簽訂購電協議或正在考慮續簽現有購電協議的發電公司而言,遵守這些規則是強制性的,因此,充分了解這些規則非常重要。

附錄:條款概要

下面,我們將按條款順序列出這些法規的內容。
上文中使用了業界常用的縮寫,例如 PPA,但下文將使用印尼語縮寫。

定義(Pasal 1)
關鍵術語已澄清,例如:
再生能源(Energi Terbarukan):從再生資源中獲得的能源。
發電公司(Pengembang Pembangkit Listrik – PPL):與 PT PLN 簽訂購電協議的電力供應商。
購電協議(Perjanjian Jual Beli Tenaga Listrik - PJBL):PPL 與 PT PLN 之間的購電協議。
商業營運日期(Tanggal Operasi Komersial – COD):電廠開始為PT PLN電網供電的日期。
可用性係數(Faktor Ketersediaan – AF):PT PLN 所取用或視為所取用電量與發電廠最大發電能力之間的比率。
合約能源量(Energi yang Diperjanjikan – CE):PJBL 約定期間內要產生的電量。
調度員:PT PLN 電力系統運作與控制部門。
視同調度:指在某些條件下,即使 PPL 的發電廠處於運作狀態,電力也被視為已輸送到 PT PLN 電網的情況。
視同調試:指 PPL 電廠被視為已依照 PJBL 約定的條件進行測試和調試的狀態。
違約賠償金:因貨物交付延遲而支付的罰款。

範圍(Pasal 3)
本規則適用於使用以下再生能源的發電廠:
地熱能 水力發電 光電發電
風能、生質能、沼氣、海洋能、生質燃料、廢棄物衍生太陽能、風能和海洋能發電廠都可以配備電池或其他儲能設施。

購電協議(PJBL)主要條款(第 4 部分)
它至少列出了 PJBL 中應包含的主要條款。
合約期限
PPL和PT PLN的權利和義務風險分配專案執行保證調試和COD
電力設施認證、電力交易、電力系統運作與控制、電廠性能
PJBL終止權轉讓價格和價格調整條款爭議解決不可抗力國內產品用途環境屬性或碳信用再融資
如果購買 PJBL 的語言剩餘電力,則有關專案執行保證、調試和 COD、權利轉讓以及使用國產產品的規定予以豁免。

合約期限(Pasal 5)
PJBL專案的合約期間最長為自商業營運日(COD)起30年,續約無需考慮初始投資成本。合約期限將由PT PLN根據專案的經濟可行性和電廠類型決定。續約時的購電價格將參照合約生效後第10年起的最高基準價格(第二階段)。

施工和營運類型(Pasal 6)
原則上,PJBL 採用建設-擁有-營運 (BOO) 模式來建造和營運發電廠,但根據雙方的協議並考慮到發電廠的類型,也可以採用其他模式。

風險分配(Pasal 9)
PPL 和 PT PLN 承擔的風險已明確說明。
PT PLN 負擔風險:電力需求、輸配電網路的準備和容量,以及匯率波動。
PPL 風險:土地徵用、許可證(包括環境許可證和空間相容性)、施工進度延誤、貨幣兌換、發電廠性能以及生物質、沼氣、生物燃料和地熱發電廠燃料的可用性和成本。

專案執行保固(Pasal 10)
PPL 向 PT PLN 提供的專案執行擔保最高不超過電廠專案總成本的 10%。

商業營運延誤(COD)及延誤費用(第14條)
如果PPL的電廠未能按時投產且未達到推定投產狀態,則將根據《電力和電力法》(PJBL)被處以滯納金。滯納金將根據延遲天數計算,最長不超過180個日曆日。另一方面,如果由於PT PLN的特定原因導致投產延遲,且PPL的電廠已達到推定投產狀態,則PPL有權根據推定投產日期收取電費。

電力交易(巴薩爾 16-19)
PT PLN 有義務根據《電力供應協議》(PJBL)中規定的合約電量 (CE) 或可用率 (AF) 購買電力。在特定條件下,PT PLN 可以購買超出合約電量的電力(最高可達最大裝置容量,價格最高可達合約電量的 80%)。此外,為了優化電廠運行,PT PLN 還可以根據電網需求,以最低價格購買超出其裝置容量的電力(最高可達合約電量或可用率的 30%)。

如果發生視同輸電的情況,PT PLN 有義務根據 PJBL 中規定的寬限期支付未輸送的電量。如果 PPL 的輸電量低於合約約定的輸電量(視同輸電的情況除外),PPL 有義務向 PT PLN 支付罰款。

原則上,購電款項將以印尼盾支付,匯率以付款日前一天的雅加達銀行間美元即期匯率(JISDOR)計算。

電力系統運作與控制(Pasal 20-21)
為確保電網可靠性,調度員依據電網規範和配電規範協調各發電廠的運作。電網運作規劃和執行將優先考慮再生能源發電,並遵守電網規範和配電規範。此外,還將考慮PT PLN和PPL在PJBL會議上達成的運作協調協議。

電廠性能(第 22-24 段)
電廠的性能評估基於其可用性係數(AF)、合約能量供應量(CE)、性能比和其他技術指標。如果電廠不符合電力聯合採購協議(PJBL)中規定的標準,則對電力生產商(PPL)處以罰款(除非原因是電力傳輸問題)。罰款類型包括與可用性係數或合約能量供應量、無功功率(VAR)、頻率和負載爬坡率相關的罰款。

PJBL(第25課)結束
PJBL協議可能因合約期限屆滿、因合約未履行而單方面終止、未能獲得融資、PPL破產或清算、不可抗力或PJBL協議約定的其他情況而終止。若逾期付款罰款達到上限,PT PLN有權終止PJBL協議。

權利轉讓(Pasal 26-27)
原則上,在電廠投產前,PPL不得轉讓其股份。但是,經PT PLN書面同意,允許向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持股90%或以上)轉讓股份,以及在PPL違約時,根據授予貸款人的介入權進行的股份轉讓。地熱發電廠的股份轉讓須遵守相關的地熱法規。

價格及價格調整(第28-29條)
如果稅收、徵費、環境費用、非稅收入義務或《電力採購和供應法》(PJBL)中約定的其他條款發生變化,則電力購買價格可能會進行調整。對於參考最高參考價格的再生能源電廠,調整後的價格必須等於或低於最高參考價格,並需經部長級批准。對於不參照最高參考價格的電廠,調整後的價格必須以約定為基礎的價格,並需經部長級核准。對於地熱電廠,如果初始交易協議中已明確規定價格,則可以根據地熱勘探結果和最高參考價格對價格進行調整。

爭議解決(巴沙爾 30-31)
PT PLN 與 PPL 之間的任何爭議,應先在 30 個日曆日內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爭議將提交國內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如選擇仲裁,仲裁員的指定和程序由 PJBL 決定。

不可抗力(Pasal 32)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PT PLN 和 PPL 可免除其義務。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戰爭、內戰、火山爆發、火災、洪水、地震、大流行病、地方性疾病、山體滑坡、自然災害、不可控制事件,以及在電廠或相關設施中發現危險物質或歷史文物。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由相關機構決定。部長可將與專案技術實施相關的其他事件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如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工程竣工日期 (COD) 延誤或導致所發電能無法輸送,則 PJBL 的期限可根據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續時間和必要的維修工作量予以延長。

使用國產產品(第 33 段)
再生能源發電廠使用國產產品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環境屬性或碳信用(Pasal 34)
與再生能源發電廠的環境屬性或碳信用額度相關的權利(如碳信用、再生能源證書、綠色標籤、其他可交易權利、溫室氣體減排效益等)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使,或者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確定並在《再生能源法》中予以規定。

再融資(第 35 段)
PPL可能會向貸款方進行再融資,以優化其再生能源發電業務。如果進行再融資,PPL必須通知PT PLN。

間歇性再生能源發電(第38-40頁)
使用間歇性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和海洋能)的發電公司須向PT PLN提交月度和年度發電量預測。如果安裝了電池或其他儲能設施,購電交易將根據電廠和儲能設施的發電量共同計算。 PT PLN負責以更新、同等或更先進的技術取代報廢的電池或儲能設施。

監督和報告(帕薩爾 41-45)
能源和礦產資源部長將監督《再生能源電力合作協議》(PJBL)的實施及其各項規定的遵守情況。 PT PLN公司須在PJBL協議簽署後的五個工作天內向部長報告其從再生能源購買的電力。此外,在協議生效前,該公司還須每六個月向部長報告工程建設進度和國產產品的使用情況。

過渡措施(巴沙爾 48-50)
在本規則生效前簽訂的電力採購協議(PJBL)在其有效期內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協議延期,則適用本規則的規定。對於在本規則生效前開始的招標程序,適用舊法中的電力採購協議條款。在本規則生效前簽訂的電力採購協議也可以透過附加合約的方式,適用本規則中關於超額購電和電廠優化購電的規定。

廢除現有法規(第52號法令)
本條例生效後,2017 年第 10 號能源和礦產資源部長條例及其修正案將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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